驅逐租客是專業技能

南加州建築法及房地產法律師葉智良(Edward Ip)介紹,房東有權趕走違反租約的房客,合法驅逐房客的唯一方法是提起驅逐訴訟,英文是「Unlawful Detainer Lawsuit」(非法滯留訴訟),房東是原告(Plaintiff),房客是被告(Defendant)。

在訴訟程式中,他建議房東找專業人士來處理,不要為了省錢,就代表自己去出庭。「法院有規定的訴訟流程,如果在流程和步驟上出錯,會把案子越弄越糟。第一步是要找個靠譜的律師,這點至關重要。」

房東啟動驅逐程式時,先是檢查租約,確定租客違反了哪些條款。接著是發送書面通知給租客,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或搬走。如果租客未能在通知期限內糾正違約行為,那麼房東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驅逐租客並追回欠款。

葉智良指出,驅逐的書面通知書一般期限為3日、30日或60日,最常見的是「3-Day Notice to Pay Rent or Quit」,即三天內交租或者搬走,否則房東可向法院申請驅逐令,向租客發出法庭傳票和訴狀。租客收到傳票後須在5日內作出回應,確定開庭日期並上庭,如果租客不回應或者不上庭,將自動敗訴。

上庭後,如果法官判決房東勝訴,那麼驅逐令就生效,法官可能還會命令租戶支付所欠的租金、房東的律師費等。同時,執法機關向租戶發出驅逐令,租戶有5天時間搬走,否則警察會上門執行強制驅逐,並把租戶鎖在外面。

他表示,從房東發出書面的驅逐通知書,到立案起訴、上庭、法院判決,驅逐令生效、警方上門執行強制驅離,通常情況下耗費時間是2至3個月。此外,房客也有權利要求陪審團審判,那麼案子會拖延更久,律師費用也更高。

本報記者周重佑洛杉磯報道

星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