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

昨天本欄談及的那對老夫少妻之中,丈夫曾經結過一次婚,與前妻育有一個女兒。他瞞 第二任妻子,以欺詐手段把她「休」了,其中一個目的是想把他們婚後居住的公寓賣掉,然後把錢轉贈給前一段婚姻中的女兒。

  愛情是簡單的,婚姻卻是複雜的。後者涉及到利益,甚至是非常巨大的利益,它讓兩個原本沒有任何關係的陌生人成為利益攸關的人,也因此,兩個人的感情一旦生變,利益衝突就不可避免地出現,而再婚牽涉到的利益關係就更複雜了。

  如果再婚夫妻年齡相差懸殊,而前一段婚姻還留下子女,涉及的人更多,關係之複雜又上另一個級數。

  故事中的男主角,當年六十九歲,比再婚妻子年長三十歲,他的女兒也許跟他的第二任太太差不多大。他結婚的時候,想必對女兒心存愧疚,又擔心年輕的妻子很快變心與他離婚,那麼,本該留給女兒的遺產會被分走大半。

  一般人若有此疑慮,最多不結婚,或簽一份婚前協議。這個男人的做法自私得令人髮指,無法想像跟他一起生活了二十年,還生下兒子的第二任妻子是甚麼感受。

  加拿大是有事實婚姻的,事實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享有跟正常夫妻一樣的權益。一對伴侶,只要在一起同居滿半年,就被視為事實婚姻,有沒有婚書並不重要。不知道美國有沒有相似的法例,若是,那麼離了婚的夫妻在一起同居二十年,並且生了兒子之後還共同撫養,那就是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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