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成員2021年7月通過動議,悼念致謝7.1銅鑼灣刺警案疑兇梁健輝,去年承認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各被判囚2年。4人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經考慮後把量刑起點改為24個月,扣減認罪及酌情減刑後,改判囚15個月。上訴庭今公布書面理由,指如此危險激進的理念絕不可以在任何文明社會植根,惟同意刑期明顯過高。
上訴人分別為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上訴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行為或令暴力衝突死灰復燃
上訴庭公布書面理由指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行嚴重,判刑必須懲罰同時阻嚇他人,引用《緊急法》終院案例,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大量違法暴力事件,陷入前所未有的極端處境,終引致2020年6月30日實施《香港國安法》,翌年7月1日發生銅鑼灣刺警案,數日後4名上訴人在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動議,悼念致謝刺警案疑兇梁健輝。
上訴庭指煽惑他人蓄意傷人本來已經惡劣,在如斯處境下犯案就更嚴重,或會在社會動盪時再度引起反警察情緒,鼓勵或為傷害警察行為壯膽,加上以維護法紀的警察作為目標,會嚴重削弱警方打擊威脅的努力,因此上訴人行為會帶來風險,令社會暴力衝突死灰復燃。
量刑起點明顯過高
上訴庭續指上訴人美化梁健輝襲警行為,視之為英勇犧牲,公然蔑視政府譴責事件,不比直接煽惑行為輕微,行為蘊含對警察訴諸暴力甚至不惜犧牲實屬光榮之意,上訴庭直言如此危險激進的理念絕不可以在任何文明社會植根。然而上訴庭亦同意本案屬個別事件,為時不長,證據上煽惑到他人蓄意傷人的機會不是很高。
上訴庭再指案情顯示上訴人與會時有預謀,眾人為學生領袖,以此職銜犯案,惟不同意原審法官批評上訴人濫權,認為刺警案屬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關注的港人公共利益,亦不同意原審法官過於著重國際關注,指煽惑傷人以本地人為對象。上訴庭又提到會議過程經社交平台公開直播,以學生為煽惑對象,均屬加刑因素。
即使如此,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原本35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高,故判4人刑期上訴得直,認為合理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維持原審時的5份之1認罪扣減及4個月酌情扣減,改判監禁15個月,即減刑9個月。
案件編號:CACC201/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