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2男重審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6.9裁決

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案,5男女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脫,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5人的無罪裁決,發還重審。當中3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其餘2名男子否認控罪受審。控辯雙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後,今作口頭陳詞。控方表示兩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代表林顯誠的辯方大律師指,沒有直接證供指林顯誠參與暴動,而代表陳樂燊的辯方大律師則指,控方依靠環境證據是「事後孔明」。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兩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兩被告證供不可信

控方先作結案陳詞,指兩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控方表示於本案審訊期間,曾引述2022年林顯誠因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的感化官報告,並質疑林顯誠於報告中稱響應Instagram號召,獨自外出「睇示威」,與本案作供時,稱到銅鑼灣購買手袋予母親,不知發生暴動的說法不同。當時林回答法官提問,指沒印象與感化官說過甚麼。控方今於庭上指,林顯誠前言不對後語,認為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稱無直接證據顯示牽涉暴動

代表林顯誠的辯方大律師口頭陳詞指,林顯誠案發時只有15歲,非常年輕,做事未經深思熟慮。辯方強調,當時從林顯誠身上搜出的布碎、手套等物品及左右手的化驗結果顯示,沒有化學物質,故無法證明林顯誠涉及擲汽油彈。辯方遂指出,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林顯誠牽涉暴動。

指以環境證供推斷參與暴動屬「事後孔明」

代表陳樂燊的辯方大律師補充書面陳詞,稱控方依賴截查時間、地點、陳樂燊的衣著等環境證供來推斷他有否參與暴動是「事後孔明」,「事後永遠有點解」。辯方表示,控方應代入被告身份和角度來作合理推論。就陳樂燊於案發時身上携有護目鏡、防毒面罩、手套等防護物品方面,辯方指出,若是參與暴動人士,理應在警方開始行動後,「撤退」期間便將身上的裝備丟棄,而非放入背囊。辯方因此提出,陳樂燊當時是路過的平民,所携物品是作保護用途。辯方續指,控方不排除案發現場有平民出現,讓被告陳樂燊有了立足之處。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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