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用公屋/房屋條例】立法會今日(2日)首讀及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加強打擊濫用行為,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得以善用。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房屋委員會自2022年7月至今的兩年半內,已收回大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因應過往調查和檢控的經驗 ,當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主要涉及三大方面,期望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並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表明絕不容忍任何濫用公營房屋的行為。
嚴重濫用公屋罪行 最高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何永賢表示,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的資源,必須給予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及合理善用,指現屆政府自上任以來,通過一系列加強打擊濫用的措施,成效顯著受社會認同。她提及條例草案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防止公屋這些公共資源變成「生財工具」,草案新增有值代價容許他人居於公屋單位、不居住在公屋單位但將其用在貿易或業務目的罪行。
條例草案亦建議針對為有值代價而作出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人士,包括租戶、分租戶、經紀等訂定新的罪行,令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賦權房委會人員查看可疑人資料
何永賢又指,現時房屋條例未賦權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要求侵入者或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或出示香港身份證等,如有關人士拒絕合作,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往往難以核查不同人士的身份,因此草案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要求可疑人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例如香港身份證等。
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檢控時效
另外,條例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的檢控時效,政府指現時就富戶政策下作出的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可在犯罪後2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的6個月內,以較早屆滿者為準提出法律程序,認為一旦法定檢控時效屆滿就無法提出檢控。
何永賢指,當局觀察某些個案中,雖然租戶或其家庭成員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並作出虛假申報,但由於現行法例檢控時效過短,對相關租戶及其家庭成員的檢控無法提出,故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和拒絕提供資料等罪行的檢控時效至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1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記者:黃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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