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兩職的法律保障有限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一個星期工作七日,分別為兩家快餐店打工,一家工作三天,另外一家四天,是他們的收銀員。不久前,其中一家快餐店的經理來到另外一間快餐店中用餐,我當時剛好在那家店中上班。經理見到我後很驚奇,然後就很不高興,大概是因為不想見到自己的員工為一家競爭對手工作吧。第二日我回到店中上班時,經理要求我馬上將另外一份工辭去,否則就會將我開除。我想知道,法律上經理到底有無權力這樣做。

答﹕正如過去我們經常為大家提過的,在加州,大多數的工人都是屬於所謂的「隨意」僱員,即除非你是受到某類型的法律保護,例如禁止歧視的民權法,否則老闆是可以隨時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解僱一個工人的。在你這宗具體個案中,確實有一條法律有可能對你具有保護作用。這條法律是加州勞工法第96(k)。這條法律說,老闆不能因為一個工人在工餘時間、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從事的合法活動而將她開除。就是說,你是在下班之後,在公司以外的地方為其他公司工作,盡管經理對此不滿意,但他卻不能將你開除。以上是從有利於你的角度來解釋這條法律。

如果從不利的角度來看,96(k)儘管對雇員的工餘時間為其他公司工作有保護,但如果這些公司是競爭對手的話,問題就變得複雜起來。如果這項工作和公司的利益有直接衝突,員工利用公司的資源為對手服務,這些資源包括公司的機密訊息,為對手爭取公司的客戶,等等。另外,就算你工餘活動的權利得到保護,但如果這些活動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公司也可以要求你不要從事這些活動的。例如,因為做兩份工令你疲倦,工作效率出現問題;這些工餘活動(包括為另外的公司打工)會影響公司的聲譽和形象,等等。老闆可以說,對你處分並不是因為你從事工餘活動,而是因為這些活動的後果損害公司的利益。

我們的建議是你應該詢問經理,是什麼具體原因他不想你為另外一家快餐店工作。如果他說他不想你為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或者炒更活動已經影響到你的正職,你可以向他解釋你的另一份工作並沒有對這份工作造成影響。如果經理聽了你的解釋後仍然沒有改變主意,你恐怕要考慮,兩份工作中到底哪一份對你來說更加重要,從中作出取捨了。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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