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5天審訊。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次被告李嘉濱手機內的設計草圖為「水喉通炸彈」,被恐怖份子廣泛使用,其設計簡單及「絕對係有威力」,其大小亦方便握在手中及投擲出去,如同手榴彈般,「爆炸方向係全方位」,在5至10米內有一定殺傷力。
李嘉濱手機內儲存「水喉通炸彈」設計圖
控方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今續作供。控方展示從指稱屬於次被告李嘉濱的手機內發現的圖片,其中一張疑似設計草圖上寫有「Pipe Bomb」。
李展超供稱,「Pipe Bomb」即「水喉通炸彈」,是知名的土製炸彈,自60年代起,經常被恐怖組織愛爾蘭共和軍IRA使用、對英國本土政府發動襲擊,記錄顯示被使用逾百次,而最近一次記錄是在2023年。



李展超續指,水喉通炸彈會被恐怖份子廣泛使用,是出於其簡單設計,如設計圖中所示,水喉通炸彈有3種原材料;其一為引線或引芯,透過把繩子浸入硝酸鉀和糖的溶劑,讓低性能炸藥滲入繩子及風乾所製成;其二是水喉通連金屬蓋,水喉通直徑為1.5吋、長5吋,「啱啱好擺到係手」,這亦符合水喉通炸彈的主要應用,「方便可以扔出去」;最後是主裝炸藥,由硝酸鉀、碳和硫磺製成,屬典型「黑火藥」,與槍械子彈內的火藥一樣。
一旦爆炸水喉通金屬化為碎片全方位擴散
李展超供稱,根據設計圖,炸藥份量約為100至130克,「絕對係有威力」,爆炸時像手榴彈般,水喉通的金屬會化為碎片,「爆炸方向係全方位」,在5至10米範圍內有一定殺傷力。
控方亦展示警方在李嘉濱住所內檢獲的黑色管狀物體及一系列化學品的相片,李展超指該黑色管狀物體脗合水喉通炸彈設計,但較設計圖低階,因為該管狀物並非金屬,及使用了膠紙密封,效果不及設計圖中有坑紋的金屬蓋,而屋內檢獲的化學品亦不足以填滿水喉管。
控方又展示2020年1月27日凌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的證物相片,李展超指出男廁內的黑色瓶狀物體明顯看到電路板,他會思疑該物體是炸彈,因為該物體不應被放置在廁所,而且該物體被電線膠布綑綁,應該是為了降低其「可疑性」,以防被人發現或內部炸藥洩漏。
被告等於明愛醫院爆炸案前一天TG談及翌日有行動
此外,李展超亦在庭上觀察明愛醫院急症室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他指出當時煙從右方「攻出來」,煙呈白色,符合高氧化物爆燃的效果,而且煙很濃密,如果當時身處現場有機會看不到緊急出口的標誌,「你想走係未必走到」,而醫院內更有很多不能自理的病人;此外,濃煙亦有害,其本身有一定熱度,如果吸入會感到不適,甚至灼傷肺部。
控方續展示Telegram對話截圖,顯示用戶「五飛」在同年1月26日曾向「珀斯光輝」表示「我聽晚都有行動」,「珀斯光輝」問道:「煙霧彈?」,「五飛」指「可能炸埋」。李展超解釋,煙霧彈是指一個裝置啟動時會產生大量煙霧,一般內部有煙火物品、即低性能炸藥,包括案中發現的「火箭糖(Rocket candy)」。
港鐵羅湖站月台爆炸後濃煙久未散去
控方亦播放同年2月2日下午、港鐵羅湖站月台爆炸案發生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李展超供稱,該月台並非封閉空間,有足夠條件讓煙快速散去,但片段中濃煙「好耐好耐都散唔到」,如果炸彈在下午3時沒有被清潔工發現及帶離車廂,炸彈將會在駛回巿區的列車內爆炸。
李展超續供稱,如果在車廂內爆炸,「將會係傷亡非常之慘重」,月台比車廂開闊,但閉路電視鏡頭仍被濃煙遮蓋約6至7分鐘,車廂內如果發生爆炸,濃煙造成恐慌,乘客會爭相走避,「視力完全被蒙蔽之下,加上濃煙嘅高温,大架列車內嘅乘客有機會被夾生焗死」,傷亡難以估計,而且列車如果在行駛中,須抵達下一站月台才能開啟車門,「車廂入面嘅乘客係無路可逃」。
50克硝酸銨製成炸彈可炸毀雙層巴士
李展超舉例,2017年港鐵曾發生縱火案,60歲精神病患男子在車廂內以易燃液體自焚,而當時列車正在行駛,巿民爭相走避,最終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及18人受傷。李展超又重申,羅湖爆炸案的破壞力會勝過該縱火案。
此外,控方指稱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疑被人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料的倉庫。李展超指1008室內有1000公斤的硝酸鉀,如果製成炸彈,爆炸時會影響大廈結構,而如果單位硝酸鉀起火,會造成大火及用水未必能夠撲滅;1008室內亦有約50克硝酸銨,如果混合電油及製成炸彈,「一架雙層巴士可以炸到粉碎」,乘客亦會無一生還。
503室內則發現已製成的爆炸品和TATP,李展超指如果發生爆炸會導致單位受損,屋內人士亦會受傷,加上單位內有各種化學品,被點燃後亦會造成大火和難以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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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