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認串謀「套丁」囚3個月 官:丁權在港實屬貴重 本案全靠被告招認助查

50歲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27年前串謀「世叔伯」「套丁」,詐騙地政總署在7年前向他批出在西貢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他本月初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在24歲時申請興建丁屋,訛稱他是唯一業權人,他雖指自己受「世叔伯」唆擺,但他可獲3層樓中其中1層。梁官考慮到本案若非被告主動招認,控方難以檢控,而被告女兒剛出生,經酌情扣減後,判囚3個月。

根據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關「丁權」不可轉讓。惟50歲西貢原居民黃詠康在申請興建丁屋的過程中,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陳述,詐騙地政總署於2018年批准他興建丁屋。

官:若非被告招認將難檢控

辯方求情時提到,黃申請興建丁屋時年僅24歲,角色比較被動,只是一直等待申請審批,而黃在控方調查時坦白招認協助調查。黃現已被還押18日,此等經歷對黃可說十分震撼,黃亦非常想念妻子及新生女兒,冀法庭寛大處理,或考慮判處緩刑。

梁官判刑時指,黃出於對法律無知而犯案,但他全盤托出本案案情,若非黃主動招認,否則在案件事隔多年的情況下,控方難以檢控,控方現亦完全依賴黃的招認。惟本案性質嚴重,牽涉丁屋政策,而丁權在香港比較獨特亦實屬貴重,黃受到「世叔伯「唆擺,雖然沒有直接金錢得益,但可以獲得三層樓中的其中一層,故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另考慮到被告招認及新生女兒出生,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囚三個月。

訛稱有地並無出賣「丁權」

案情指,黃詠康於1998年9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村內興建一幢丁屋,先後向該署遞交多份文件及與地政總署人員會面。黃訛稱他是相思灣村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而他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其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

廉署調查後發現黃鍾兩人已達成協議,黃行使「丁權」,鍾為他建屋,丁屋完成興建後,黃可獲分其中一層單位,其餘兩層單位的業權則屬鍾。涉案丁屋已於2021年落成。

案件編號:KTCC2126/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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