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警員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調查7宗涉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期間,因替各事主偽造多份供詞,訛稱事主不再追究等而被起訴。被告早前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被告入獄3年,並批評被告為了一己之私、為盡快清理堆積案件而犯案,且犯案行為有持續性,影響警隊聲譽。
官:最初案件瑣碎與否也不減低知法犯法嚴重性
被告胡兆俊承認於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與7宗案件(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徐官判刑時指,被告知法犯法,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而警民互信建基於每一個警員的素質。徐官表示,辯方認為被告犯案時涉及的7宗案件都是瑣碎案件,案情較輕微,但法庭認為無論案件是否瑣碎,也不能減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嚴重性。
有計劃有舖排地欺上瞞下行為目無法紀
徐官說,辯方指被告的犯案原因包括新冠疫情時為了公共衛生及方便,而不需涉案人士到警署;社會運動時警方人手不足;被告一時疏懶;被告為息事寧人而用錯誤的方法做調解人。徐官稱明白警務工作繁重是不爭事實,但被告在短短的犯案時間內堆砌各種犯案理由,又在與為其寫背景報告的感化官會面時將責任推卸給上司,企圖為自己開脫,以及淡化自己的責任。
徐官稱,被告在處理部份案件時草草了事,只求盡快將調查報告交給上司,其行為完全目無法紀、欺上瞞下、犯案手法是有計劃及有鋪排。徐官指,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終判被告監禁3年。
求情稱立志做警察因本案已改行
被告背景報告提及,案發時部份報案人沒到警署錄取不追究供詞,同時上司催促他盡快清理堆積案件,他因此才犯案。徐官引述案情卻指,部份報案人提及案發時沒警員聯絡他們,法庭質疑這與背景報告的說法不同。辯方在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承認事件出於他的責任,而不是上司及報案人的責任。
辯方求情時提交5封求情信,辯方提及被告年幼時其父親患病,而在父親離世後,被告母親獨自養育他成人,他的成長過程中充滿艱辛。辯方指,被告立志做警員,最終成功,在職期間曾獲嘉許,現時卻因案而夢想破滅,對他來說已是很大懲罰,他亦已反省。被告因案停職後改為從事運輸行業,辯方稱,被告承諾在出獄後重新出發。
私自偽造供詞兩頭瞞
案情指,被告胡兆俊為時任偵緝警員,⾃2019年7⽉14⽇起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其主管及案件主管為總督察譚根麟、督察張家華及偵緝督察張國晶。2020年4月青怡花園百佳失竊案,職員8月回應被告指,不能自行決定庭外和解。被告一方面告知疑犯兒子可賠償逾1800元了事,並向其他警員訛稱疑犯入院;另一方面要求職員到警署拿取賠償金,事件交由屈臣氏集團高級保安主任處理。被告又向高級保安主任聲稱盜竊案已以警司警誠方式了事,另一名保安主任知情後表明集團不會因為賠償而不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亦向上司訛稱疑犯入院,在調查報告中偽造職員的不追究供詞,確認百佳不再追究,建議終止調查,獲上司批准。
譚根麟其後發現一份供詞不翼而飛,又知道百佳不會不追究,故派員調查,揭發本案。被告也為其餘6宗案件的事主偽造多份不追究供詞,並紀錄在調查報告內,再上報2名上司建議終止調查,終獲批准。
案件編號:DCCC104/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