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網民在屯門發現有兩部電動輪椅,疑經改裝後在後座自製企位「載客」,更在單車徑上行走,涉嫌違法。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指出,以電動輪椅載客,涉嫌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若因此駕駛方式造成意外如撞傷人,電動輪椅使用者更可能須承擔巨額賠償。
有網民在「屯門友」FB專頁發布當時情況如下:
屯門電動輪椅疑非法載客 自製「後座企位」囂張行單車徑 大律師:發生意外恐須承擔巨額賠償:↓↓↓↓




















涉事地點估計在鄰近輕鐵蔡意橋站的單車徑,單車徑位於屯門河旁,目擊網民拍到的現場影片看到,有兩部電動輪椅,一前一後在單車徑上行走。兩部輪椅後尾位置,懷疑經改裝製作了一塊企板,兩名女子分別站在企板上,該電動輪椅變相以「企位」方式「載客」行走。
片中兩名「企位」女子非常淡定,其中一名女子更在玩手機,雙手似無扶著輪椅。兩部電動輪椅集中在單車徑左面線上行走,其他單車均以右面線,在兩部電動輪椅旁駛過。
不少屯門街坊指該兩部「載客」電動輪椅經常在區內出現,「輪椅飛車黨成日見」。
有網民指兩名女子為該兩名坐輪椅長者的外傭,「依兩位外傭經常性係碼頭個邊行單車徑出元朗」,「佢哋經常咁樣一齊同行㗎,喺室內地方都見過,單車徑都見過幾次喇。」「呢兩個好出名喎,我啲街坊成日喺兆康條路見到佢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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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如有意外,後面企嗰個首當其衝
不少網民批評兩部電動輪椅載客及在單車徑行走的行為,罔顧安全,涉嫌違法,「仲要唔係一個,仲有兩部同行。」「(涉嫌)犯法,同埋電動輪椅係只可在行人路行,唔可行在單車徑。」「仲有部輪椅(懷疑)改裝犯2條罪。」
「萬一有意外,後面企嗰個一定係首當其衝。」「工人企後面玩手機,呀公呀婆做駕駛員自由行,佢哋覺得唔知幾型呀。」「唔懲罰就繼續做。」
網民批評兩名女子以企位方式搭乘電動輪椅:「健全人士為何要用輪椅呢?」,「點解咁多呢啲廢人,行步路都懶?」「啲人真係越來越懶」。
大律師:電動輪椅載客涉嫌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表示,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但是電動輪椅是為行動不便人士設計,用電動輪椅載客已違反原有設計用途,有關行為已涉嫌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
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
陸偉雄又指出,若以電動輪椅載客,一旦發生意外,無論撞傷人或接載者受傷,均可能牽涉巨額賠償。
另外,電動輪椅在單車徑上行駛,涉嫌觸犯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及50條,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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