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指羅湖站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 同放一處能提高破壞或傷亡成功率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65天審訊。控方今續傳召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作供,稱2020年2月在羅湖站處理兩個設計相同的簡易爆炸裝置,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可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又提到雖然其中一個裝置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如果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以提高造成破壞或傷亡的成功率。

專家證人指羅湖站檢獲爆炸裝置未妥善封閉

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今續作供,控方展示警方於2020年2月2日在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取的證物相片,包括玻璃瓶、橙色電線、黑色膠貼和電路板等。盧秉善供稱,這些證物在現場是接駁在一起,玻璃瓶內裝有約1公斤的低性能炸藥,當中連接着橙色電線、即電子火柴,而火柴頭亦連接了引信,電子火柴另接駁無線電遙控電路板,後者接收信號後會釋放電池的能量及點燃電子火柴。

控方引述盧秉善的專家報告,指羅湖站檢獲的爆炸裝置內裝有爆燃炸藥,但未有妥善封閉,而爆燃炸藥需要在封閉情況,令能量和氣體超出容器承受範圍才會發生爆炸。盧秉善同意,並指該裝置設計不佳。

港鐵羅湖站案發時被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資料圖片
港鐵羅湖站案發時被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兩裝置同放一處可提高破壞或傷亡死功率

法官陳仲衡追問,以爆炸角度而言,該裝置設計不佳,但若然目的是迅速燃燒,這裝置設計能否辦到。盧秉善稱如果想造成爆炸,須更妥善封閉,但同意能夠達到迅速燃燒效果,正如在現場所檢獲、另一個早前已運作的簡易爆炸裝置;兩個裝置設計相同。

盧秉善的專家報告亦提到,他估計兩個裝置原本是要放置不同地點,可用作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的「精密襲擊」。盧秉善供稱,一般而言,兩個裝置會分開擺放,因為其中一個運作時有機會破壞另一個裝置,但如果是為了造成破壞或傷亡,兩個裝置放在一起可以提高成功率。

明愛男廁土製炸彈與宏創方內發現的玻璃爆炸裝置相似

此外,盧秉善在另一專家報告中,提到他在2020年1月27日於明愛醫院男廁處理的土製炸彈,與警方同年3月在宏創方1008室內發現的一個玻璃瓶相似;而同年2月2日在羅湖站處理的簡易爆炸裝置,亦與警方同年3月在503室檢取的兩個玻璃瓶相似。盧秉善稱玻璃瓶外觀相同,1008室玻璃瓶同樣內含褐色「火箭糖」,而503室內兩個玻璃瓶內的混合物亦與羅湖站的裝置內容物相似,均屬爆燃炸藥。

盧秉善亦供稱同年3月8日晚上曾到梅芳街2C室調查,並起獲一個未組裝、內含50克爆燃炸藥的無線電遙控簡易爆炸裝置,並在單位內發現4個盒和玻璃瓶、內有983克爆燃炸藥或相關化學品,以及兩枝煙花棒、和兩個一黑一白的電子裝置。盧秉善解釋當設定完該黑色裝置後,可以透過白色裝置上的紅色按鈕發送訊號,當黑色裝置接收到訊號後便會點燃電子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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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秉善續稱,該未完成的簡易爆炸裝置是一個有橙色電線突出的黑色管,他檢驗時曾切開該證物,發現它其實是由黑色膠帶接駁在一起的兩條塑膠管,而橙色電線是電子火柴,火柴頭插進了膠管中央的爆燃炸藥。

盧秉善指出,爆燃炸藥點燃後會釋放大量氣體,可能達到容器的數百或千倍,如果容易能封閉便能造成爆炸,惟該黑色管由兩條膠管接駁而成,點燃炸藥後兩端會被推開,並不能儲蓄壓力;若能限制能量在管內,則可以造到爆炸效果。

被告周皓文住所內檢獲製造炸藥或與爆炸裝置有關的化學物

另外,警方於周皓文住所內檢取聚安脂樹脂、次氯酸鈣、氧化鐵粉和氧化鋁粉等證物等,曾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盧秉善亦就相關化驗樣本給予專家意見。

盧秉善供稱,聚安脂樹脂可以用來固定爆炸裝置上的電路組件及使其防水;次氯酸鈣是一種強力氧化劑,可用於製造炸藥;氧化鐵粉可用於製造鋁熱劑,可產生高温達數千度,常用於焊接路軌,亦可被用作軍事用途或恐怖活動。至於氧化鋁粉,盧秉善稱未曾接觸過,雖然鋁粉可用於製造煙火產品,但氧化鋁粉的特性可能與鋁粉有所不同。

盧秉善又一度以製作蛋糕來比喻製造爆炸品。法官陳仲衡問其原因。盧秉善稱製造爆炸品一般會按比例混合化學原材料,例如1008室內玻璃瓶的「火箭糖」常以6.5與3.5的比例混合硝酸鉀和糖。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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