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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沙頭角分區時任指揮官陸振中涉3次帶女下屬到殘廁內及強逼口交,另企圖酒後駕駛,遭下屬阻止時動粗及咬傷下屬手指。陸否認非禮及襲擊等7罪,辯方今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指現場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女事主有負面情緒,反而曾靠向陸振中,而女事主亦非神智不清或「任人魚肉」的情況,她卻從未聯絡親友或離開現場,反而繼續回飯桌飲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押後案件至4月15日裁決;陸振中續准保釋。
辯方:若有非禮 X不可能繼續兩度服從
辯方今結案陳詞時,提到控方早前陳詞稱女事主X因醉酒、當時情況不能視為常人,辯方指即使X受酒精影響,其證供顯示她並非神智不清、無法控制自己身體而「任人魚肉」,閉路電視拍攝到X當時仍能自行紥頭髮、戴口罩,而X也供稱自己在殘廁內有開口拒絕被告、並3度阻止被告伸手進入其上衣或解開她的褲頭。
辯方續指,如果X能清晰表達其意願,在首次殘廁事件後,當被告兩度再帶X到殘廁時,X不可能服從,亦不應沒有任何迴避或反抗、甚至「反張枱」,而且X曾經倒在地上,她大可趁此機會,表示自己不想去殘廁,但X反而重新站起來,與被告一起前往殘廁,這不合常理。
從殘廁折返後仍繼續飲酒親主動親近被告
此外,辯方指X當時從未質問、批評、投訴或責罵被告,這有違X所稱的不情願,她從殘廁返回後,也繼續飲酒,沒有聯絡親友或選擇離開;X亦供稱自己當時無助和絕望等,惟辯方指從閉路電視片段中沒有看到X有負面情緒,反而X曾主動靠向或親近被告。
另外,辯方又提到女總督察徐嘉穎曾為X錄口供,指X提及被告陽具觸及她的嘴唇,X「嗌唔好」,「電光火石間」被告的陽具進入X的口部;辯方指,X當時3次「嗌唔好」、然後3次「電光火石間」遭陽具進入口中,質疑這樣的證供是否過於「做作」、甚或失實。
43歲被告陸振中,否認於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聯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非禮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險駕駛,及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