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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2019年12月8日舉辦遊行前,警方搜出手槍及子彈等大批武器,包括「屠龍小隊」成員在內的人士被指設置炸彈襲警,遭政府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當中32歲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2罪,去年11月在高院被判入獄9年。陳玉龍另涉於2020年藏有彈簧刀,今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另外4罪獲撤回。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他入獄9個月,當中5個月刑期與現正執行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5個月。
被告陳玉龍(32歲)。鄭官指,高院案涉及被告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而本案則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違禁武器,加上偽造文件罪的性質也不同,決定將本案部份刑期與高院案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野戰遊戲愛好者,所以才收藏彈簧刀。鄭官則質疑被告攜帶彈簧刀外出。
案情指,被告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外遭警員截停,並將他帶回住所搜身,結果在他的皮帶內搜出一把刀。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把刀設彈簧裝置,其刀刃可彈出。被告也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為令自己的其中一輛電單車符合資格在廣源邨停車場泊車,於是曾換上另一車牌,以瞞騙管理人員。
案件編號:STCC282/2020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