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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康特拉科斯達縣赫告斯市(Hercules)警局面臨訴訟。原告稱開車時癲癇發作撞車,但僅僅因他無法聽從警員要求走下車,就被警方用電擊槍電擊受傷。原告控告赫告斯市警方使用過度武力,並稱警員隨身攝錄儀可提供證據。
據CBS新聞報道,事件發生於去年4月,原告布魯斯(Jack Bruce)當時21歲。他突然發病撞車,警員到場處理。據原稿律師稱,起初警員還算有耐心,要確認布魯斯是否受傷。其中一名警員還說認為布魯斯突發癲癇。但沒過幾分鐘,警員就要求布魯斯下車,其中一名警員命令:「你將被電擊。下車!」隨後警員使用電擊槍。布魯斯被拖下車後,據報警員仍繼續使用電擊槍。
訴狀指稱,警方事後對布魯斯提出控告,試圖掩飾他們的罪行。但康縣地檢署從未根據警方指控對布魯斯正式提告。
訴狀指控相關警員使用過度武力、毆打、錯誤逮捕、誹謗以及違反《美國殘疾人法》(ADA)。據指,布魯斯因受電擊,身上多處被刺傷、割傷,背部疼痛久久未能消除,且精神受創情緒低落。
代表律師批評警方以控告來掩飾惡行的行為罪加一等。
赫告斯市議員Alexander Walker-Griffin就此事發聲明,支持原告家庭作出的決定,並表示會要求警局開展更多的培訓,確保同類事件不再發生。
警方表示不對任何進行中的訴訟作評論,但稱會認真對待任何關於使用過度武力的指控,承諾會按標準流程處理此類事件。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