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襲警案,包括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今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入獄13年6個月;炸彈運送者彭軍壕被判入獄10年;主腦及炸彈製造者吳智鴻就判囚23年10個月;槍手蘇緯軒被判入獄12年;引爆裝置設計者蔡凱明被判入獄5年10個月;送遞槍械者陳玉龍被判入獄9年;協助製造炸彈者賴振邦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屠龍小隊案7名被告罪名及刑期
被告吳智鴻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24歲工程人員
角色︰主腦,採購槍械、彈藥及炸藥,製造引爆裝置及炸藥,計劃當日負責引爆炸彈
定罪︰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2罪
刑期︰判囚23年10個月
被告黃振強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22歲無業
角色︰屠龍小隊隊長,負責眾籌開支,計劃當日誘警到場
定罪︰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2罪
刑期︰被判入獄13年6個月
備註︰曾作為控方證人於審訊中作供
被告蘇緯軒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19歲補習男教師
角色︰槍手
定罪︰承認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
刑期︰被判入獄12年
備註︰曾作為控方證人於審訊中作供
被告彭軍壕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33歲無業
角色︰積極參與,計劃當日負責把風
定罪︰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
刑期︰被判入獄10年
備註︰曾作為控方證人於審訊中作供
被告陳玉龍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28歲維修技工
角色︰協助送遞槍械及配件,進口美國真槍部件、彈藥入港
定罪︰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2罪
刑期︰被判入獄9年
被告蔡凱明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21歲倉務員
角色︰設計引爆裝置,提供電路圖等
定罪︰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
刑期︰被判入獄5年10個月
被告賴振邦
案發時年齡及職業︰29歲技術員
角色︰製造引爆裝置及炸藥
定罪︰受審後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刑期︰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官斥主腦吳智鴻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主腦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顛覆香港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而《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等,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官:黃振強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
張官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帶領隊員,計劃引爆炸彈殺害警員以引起社會恐慌,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周詳計劃,即使計劃最終未能成事,但所計劃大肆破壞的行為有目共睹,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而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張官指黃振強並非本案主腦,亦沒有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主要負責指引隊員引領警察到場,責任不輕。
黃振強在眾籌期間發布煽情但非事實訊息,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更有部分拿來自用。張官另考慮到他出庭頂證同案其他被告,主腦吳智鴻也是得悉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就黃振強所承認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案發時間年僅18歲的槍手蘇緯軒計劃從高處向警員開槍,以射殺警員,而他求情時指自己被指派成為邪惡集團的傀儡,他並沒有計劃殺警,而他被警察追捕時向警員開槍,只是自然反應。張官考慮到蘇開槍時幸好沒有打中警察,就蘇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判囚12年。張官另指炸彈運送者彭軍壕的跑腿角色重要,主責送遞釋放槍械及彈藥,判囚10年。
負責設計引爆裝置及提供電路圖的蔡凱明,雖然並非涉案計劃串謀者之一,但他必然知道引爆裝置是用來引爆土製炸彈,同時罔顧引爆裝置的用途,利便引爆者在適當的時機引爆炸彈,判囚5年10個月。陳玉龍負責協助送遞槍械及配件,判囚9年。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而控方一直指控賴屬於串謀以炸彈及槍械殺警的其中一名同謀者,親身協助製作炸彈,從旁協助主腦吳智鴻,另考慮到他曾義務教導小孩及長者使用智能電話的良好品格,判囚10年10個月。
屠龍小隊案另有兩名被告已接受判刑
控方案情指,主謀吳智鴻等人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吳打算將含2公斤炸藥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炸彈內有鐵釘並以電話遙距控制,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計劃屠龍小隊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
本案另有兩名被告已接受判刑,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無牌管有含諾香草胺的噴霧器,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一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被判監7年4個月。其餘5名同案被告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經審訊後罪脫。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165/2022 ,HCCC255/2023,HCCC25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