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斥內容無稽失實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12日)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四年一月至六月」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並必須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說長道短,肆意以政治凌駕法治,妄圖以政治卑劣技倆干預香港依法施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無稽和失實內容。自《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實施以來,英國繼續刻意漠視香港在二○一九年發生的大型、持續、重創香港社會民生經濟、無日無之的暴亂,而對《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能夠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完全置若罔聞。英國政府今年八月採取強硬手段,各地發生示威衝突後迅速將其定性為『極右暴亂』,執法和檢控機關大力對線下參與暴動的人和線上發表煽動言論的人作出大規模拘捕和起訴,法院通宵開庭處理相關案件,將大部分被告人還押,重判被定罪者。英國政府卻將發生在香港的『黑暴』美化為『民主示威』,將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為『侵犯人權』,並繼續肆無忌憚扭曲事實加以抨擊,此舉正好顯示出其一向霸凌和『雙標』的虛偽面目和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能夠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
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能夠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英國去年通過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訂立現代間諜罪行、外國干預罪等具有域外效力的罪行,制定外國活動及外國影響登記制度,並授予執法機關廣泛的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英國也維護自身國家安全,無權亦無資格詆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措施。英國不但歪曲事實、顛倒是非,亦全然漠視香港特區立法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

「事實是,自《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已填補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缺口,令香港社會由亂變治,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得以回復正常。香港今年的競爭力排名世界第五,去年的外來直接投資流入金額是全球第四大,香港同時是全球第十大商品貿易經濟體。這些客觀事實都是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的最佳實證。而隨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進一步得以完善。《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兼容互補,形成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並為香港特區築牢維護安全穩定的防線,為促進良政善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只針對佔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和組織,保障廣大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事實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間,有98.6%的意見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反映立法在社會有很強的共識,亦是民心所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獲立法會全票通過後,市民大眾和社會各界,包括商界及各大主要商會、法律界、地產商會、青年界別和其他專業界別、政黨等,紛紛發聲表示歡迎和支持。」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非法及不當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

 

「至於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刑事罪行條例》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條文亦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亦能夠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一致。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被通緝的人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其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昭然若揭。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進行通緝,做法有理有據。英國刑事檢控部門最近也宣稱要將在境外透過社交媒體煽動暴亂的人引渡回國。」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基本法》亦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英國對正在香港特區法院進行的刑事審訊妄加評論,不但極其不恰當,亦無視法治精神。」

「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正正就是要令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得以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全面準確貫徹;以及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包括在港營商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英國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不斷作出惡意攻擊。」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和重塑區議會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民均不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在香港,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特區政府嚴正反駁英國的所謂報告對重塑區議會的錯誤理解。上一屆區議會的亂象在香港人盡皆知和厭惡,讓區議會重回正軌,重塑區議會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立多種的區議員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而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以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能夠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

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行的二○二三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是特區政府完善地區治理體系、重塑區議會後的第一場全港性大型選舉,讓區議會制度重回《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意義重大。這是一場高質量的選舉,整體達至公平、公正、廉潔、安全、有序的目標,充分展現優良的選舉文化、突顯重塑後區議會制度的優越性。」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須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有獲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依法獨立作出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
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

 

發言人強調:「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來由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在內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體共同努力打造和維護,不會因個別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而有所改變。海外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勳爵離任時表示『對法院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充滿信心』,而麥嘉琳法官也重申『對法院的成員、其獨立性和維護法治的決心抱有信心』。」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和國家安全的認識、提升國民身分認同,以及培育他們成為有質素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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