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續播放首被告何卓為的警誡錄影會面,何卓為稱自己「無參與過任何計劃、製作,全部都無參與過」,指只是借單位給「山雞」等人,「總之佢哋做任何嘢,我都不在場」;何卓為亦否認自己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有關,又指從「山雞」口中得知頻道管理員身處海外。
何卓為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到李嘉濱租住單位
偵緝警員梁家俊在警署與何卓為進行錄影會面時,向何卓為出示多張宏創方內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何卓為從截圖中認出自己、其女友、「山雞」、「夠鐘改名」、「Vivian」等人,並在截圖文件上簽名作實;何卓為稱自己當時居於503室,「我成日都會出出入入,買下酒」,亦曾帶女友上503室慶祝生日。控方指稱,何卓為女友即同案被告何培欣,「山雞」即李嘉濱,「夠鐘改名」即吳子樂,而「Vivian」即楊怡斯。
梁亦曾向何卓為展示宏創方10樓的閉路電視截圖,何卓為承認自己曾上過1008室數次,但稱「其實我好少入去……3隻手指數得晒」,他記得自己有次到1008室協助搬床,當時不見單位內有化學品。
居所遺下燒焦痕跡及化學粉末
梁當時問到,何卓為注意到「山雞」等人在503室留下燒焦痕跡和化學粉末,有否問過「山雞」為何不在其租用的1008室處理。何卓為稱他原本便打算同年3月或4月搬走,所以認為「整咧啡少少無乜所謂」,而「山雞」亦指其單位不方便。
何卓為在會面中,被問到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前的情況,他表示自己離開了宏創方、「咩都唔知」。梁指閉路電視拍攝到何卓為與「山雞」、「夠鐘改名」1月25日在宏創方出現,當時「夠鐘改名」手持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何卓為同意自己當日有見過兩人,又稱自己有時會下樓為兩人開門,但重申「總之佢哋做任何嘢,我都不在場」,又稱503室內的玻璃瓶、煲和電磁爐均不屬於他本人。
否認是Tg頻道「九十二籤」管理員
梁在會面中又展示了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的截圖,指警方懷疑何卓為是「九十二籤」其中一名管理員。何卓為否認,稱「我同佢完全無任何關係」,及指曾經從「山雞」聽說,該頻道管理員身處海外,「其他嘢全部都唔知」。
何卓為在會面中一度問警方,「講咗我係咪有機會保釋到」,梁則表示「我哋都唔會答得到你」,警方亦不會因為何卓為回答而給予保釋,只是展示圖片及想知道何卓為會否有任何回應。
稱相信李嘉濱等人製造炸彈相信曾進行「實驗」
梁家俊供稱,完成首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曾經再與兩名法律代表開會,及後梁把何卓為交還值日官看管,期間梁沒有收到任何來自何卓為的投訴;及至早上7時許,警方帶何卓為回到宏創方503室搜查,而警員14343亦在警方私家車上檢取何卓為身上衣物、並提供衣物給何卓為更換;搜屋後返回青衣警署,約下午時許,梁再與何卓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何卓為在第2次警誡錄影會面中,提到「山雞」曾在一個Telegram群組「烘焙師」發送影片,相信片中所見是「山雞」在503室內實驗炸藥,何卓為稱自己「無即刻同佢反面」,但立定決心搬走;何卓為亦曾在兩次在單位內看到「山雞」等人倒粉末,他相信是在整造炸彈,另從廁所廁板上的燒焦痕跡和洗手盆情況,他推測「山雞」曾在廁所內進行「實驗」。
相信明愛醫院炸彈事件與李嘉濱有關
第3次警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則提到,1月27日明愛醫院炸彈事件發生後,「山雞」曾在一個Telegram群組內表示「我放啦,我搞掂左」、「個煙彈成功左」,而「山雞」曾在飯局中提到要促使醫護罷工,「整個標好多煙嘅嘢出嚟」;加上「山雞」在1月25日和26日曾上來503室,雖然沒有目擊製造過程,但何卓為相信明愛事件與「山雞」有關,另指「山雞」亦在群組中提到「揾咗阿羅師傅做哨」、即找了人協助「睇水」。
何卓為續指,羅師傅只是來「做掩護」,稱從「山雞」口中得知兩人在明愛急症室放下煙彈便離開;何卓為亦提到,涉案群組每星期都會刪除及重新開設,群組由「山雞」、「夠鐘改名」及「阿蕉」主持,何卓為稱自己只是被人加入群組。明愛事件發生前,何卓為不曾在503室內看見「阿蕉」出現,惟對方曾在群組中給予意見。
深圳灣口岸男廁外爆炸當日不曾出現於附近
何卓為又稱,他在1月25日曾離開503室,當時「山雞」和「夠鐘改名」在503室內,約2至3個小時後,他返回單位,看見電磁爐上的煲內有啡色、黏稠物體;他亦在單位內見過內有銀灰色粉末的玻璃瓶,但他沒有確實地在屋內看見危險品。
第4次錄影會面中,梁向何卓為提到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返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發生爆炸,懷疑何卓為串謀李嘉濱和吳子樂製造炸彈後,轉交其他人及放置到深圳灣,並問到何卓為當日身處位置及幹甚麼。何卓為稱不記得,又指自己看新聞才得悉深圳灣事件,而他當日也不曾到過附近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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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