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鄉郊選舉中「種票」 一家四口被控違反選舉條例提堂 3.19再訊

一家四口涉於兩年前在鄉郊一般選舉非法投票,當時4人均不是元朗下白泥村居民,惟於村內代表選舉中「種票」,遭廉署被控違反選舉條例等罪。案件今早於屯門法院首次提堂,夫婦及子女自行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待聘請私人律師及給予法律意見,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4人續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候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兩老兩少今於庭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獲張官提醒其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明言再訊時須聽取答辯。

4名被告依次為71歲父親伍銅(報稱本地餐廳東主)、64歲母親黃月好(報稱家庭主婦)、40歲女兒伍綺琪(報稱演員)及35歲兒子伍嘉鴻(報稱本地餐廳營運人員),同被控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控罪指,他們於2023年1月8日,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即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

4人報稱住址為大埔某私人住宅單位,父子另被控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3年5月23日,當選舉登記主任就二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在過去三年均居住在下白泥村。

案件編號:TMCC11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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