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薪 合法合理合情

問﹕我上個月在報紙上看到一家餐廳在請busboy。幾日後我上去見工。到了餐館後經理馬上就要我試工,也沒有跟我討論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在餐廳裡做了大約五個小時後,經理講,我並不適合在餐廳裡做,餐廳不會請我。當我要他支付在餐館工作了五個小時的工作酬勞時,他拒絕了,說我們既沒有討論酬勞的問題,而且我只是來試工而已,公司不必為此付錢。現在我想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欠薪的申訴,但我有兩個顧慮﹕1)我是否有權獲得工作酬勞,即使他同餐館之間並沒有討論過工資的事,而且只是在餐館裡工作了五個小時左右;2)餐館欠了我的工資,但只是五個小時的人工而已,值不值得花費精神時間到政府部門提出申訴。

答﹕首先,即使你只是在餐館工作了短短的幾個小時,而且老闆並無和你討論酬勞的事,你也有獲得工作酬勞的權利。根據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案以及加州勞工法,雇主必須向僱員每小時的勞動付給至少是法定最低工資的酬勞,而2024年加州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6.00。另外,有些城市地區也有自己的最低工資標準,像是三藩市,今年七月開始是$18.67。就算老闆沒有跟你說你的薪水是多少,他也必須向你支付起碼不低於最低工資的酬勞。因此,你在那家餐館洗了五個小時的碗碟,如果餐館是在加州其他沒有自己當地最低工資的地區,你應該至少獲得$80.00的工資,在三藩市的話,是$93.35。老闆可能會說,你是自願來試工的,屬於義工性質。但這種說法並不成立,因為餐廳並不是宗教組織或一些非牟利機構,可以僱傭義工而不必向他們支付薪水。因此,你應該向勞工專員辦公室發出追討欠薪的申訴。

跟著下來就牽涉到你的第二個問題,值不值得為了這些錢花時間精力提出申訴呢?根據加州勞工法201條,當老闆解僱一名僱員時,他必須在當日馬上將所有拖欠僱員的薪水付清。而且,如果老闆使用各種籍口故意拒絕清付結業薪水的話,勞工專員可以向他課以懲罰性薪金,每拖欠一日他就必須多付出一天的薪水,最高可達三十日。只要勞工專員認為證據顯示老闆確實故意拖欠不付清工資的話,他就會要求老闆在繳付原本拖欠你的$$80.00或者$$93.35的工資,外加最高可達三十日的懲罰性薪金,罰金數字以加州最低工資計算是$3,840.00,三藩市是$4,480.80。這筆錢遠遠高過老闆實際上拖欠的工資,是值得花時間精力去追討的。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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