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每月發薪兩次

問﹕我在一家工廠裡做維修工人。這家工廠每月發工資一次,日子是每個月的十五號,但每次支票上的有效兌現日期都寫在五日之後,即二十號工人才可以將支票存入銀行,工廠經理也都要求工人這樣做。同時,支票彈票的現象也經常出現,令工人無法按時獲得他們應得的工作酬勞。到底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來阻止老闆這些不合理的行為呢?

答﹕根據以上所述,這位讀者朋友看來每個月只得一次發薪水的機會,也就是每個月的十五號。但根據加州法律,這樣做其實是不合法的﹕除非你是工會會員,而工會合約上對發薪日期有另外的規定,否則老闆應該每個月至少向僱員發薪兩次。如果老闆沒有這樣做的話,他就是違反了有關法律。其次,老闆必須要向工人說明發薪的日期,一旦這個日期確定之後,他就必須遵守。如果每個月的發薪日期是十五號,而僱員雖然在這一日獲得支票,事實上卻要一直等到二十號才能兌現,這樣顯然是並沒有遵守按時發薪的承諾。

另外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在一個月的頭十五日工人所做的工作,老闆必須要在同一個月的十六到二十六號之間為此付出酬勞,而在下半個月所做的工作,老闆必須在緊接著來的那個月的頭十日之內付出酬勞。

最後,如果老闆不斷開出空頭支票的話,很有可能他拖欠了工廠僱員的薪水。因為老闆是應該為工人的勞動付出酬勞的,如果他給你的工資支票是空頭支票的話,實際上等於他沒有為你發工資。因此他有可能必須為此向政府付出罰款。如果你的老闆確實有拖欠工資、或者在支票上做小動作、使僱員不能準時領取工資的話,你可以向加州勞工專員報告,要求政府幫助解決問題。勞工專員在三藩市的辦公室電話號碼是415-703-5300,東灣辦公室電話號碼是510-622-3273,而南灣地區則可以打電話給408-277-9651。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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