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越南籍男子去年8月在旺角的假卡工場製造偽冒身份證、建造業工人註冊證等,當中六旬老翁負責送遞證件時遭警方拘捕,另一名在工場內製作假證的男子則破窗而逃,並在警方拘捕時反抗致警員受傷。兩人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等5罪,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相關虛假證件明顯是提供予「黑工」,令「黑工」能在港工作,案情嚴重決定加刑3個月以示嚴重性,終判處2人分別監禁24個月及25個月。
官指兩被告罪責相同需加刑3月以示嚴重性
2名越南籍無業被告依次為,65歲Tran Le Tuyen、及31歲To Van Ly,均為持「行街紙」,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管有虛假文書、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等5罪。
王官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當中涉及約4,900張洋紫荊圖案鐳射貼紙,均用於製作偽造身份證,警方更檢獲大量半製成品,而首被告負責運送偽造證件,警方搜身時更當場發現4張偽造身份證及2張偽造建造業工人。王官直指,相關證件明顯是提供予沒有資格在香港從事工作的「黑工」,兩名被告的行為明顯十分嚴重,兩人均處理大量的證件。儘管首被告看似僅負責運送偽證,惟法庭認為兩名被告的角色及罪責一樣,認為需加刑3個月,以顯示嚴重性,首被告被判入獄24個月。
王官就次被告判刑時指,次被告在警方進行拘捕時反抗,導致警員受傷,王官明言次被告需慶幸警員沒有因本案收到嚴重傷害,傷勢僅是擦傷,惟法庭仍需保護執行任務的警務人員,判處次被告入獄25個月。
首被告步出大廈即被捕 次被告拒捕嘗逃走
案情指,警方在去年8月8日收到情報後,晚上7時半左右在旺角麗榮樓外,發現首被告步出大廈,警方隨即上前搜身,並在首被告的衣物口袋中搜出4張偽造身份證及2張偽造建造業工人註冊證等,警方以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拘捕首被告,首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所結果顯示,該些身份證及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屬虛假文書。經調查後,警方亦未能匹配4張身份證上顯示的人。
同日晚上8時許,警方進入麗榮樓並敲響4樓某單位的門,惟無人應門。警方破門而入後,發現次被告的左邊身體跨過窗戶企圖逃離,警方遂高聲喝止「警察!唔好郁」,惟次被告沒有遵從警方指示,仍將身體穿過窗戶離開單位,其後坐在牆欄上,從4樓跳到2樓的天篷,再從黑色斜孭袋中取出36張卡,砸向尾隨的警務人員後繼續逃跑。次被告逃至1樓的陽臺後,警方捉住次被告的肩膀,次被告激烈掙扎,導致警方跌倒在地。惟次被告前方已無去路,終遭警方拘捕。醫療報告顯示,負責拘捕的警員前臂、左手肘後側、左手掌根部擦傷、右膝及左膝等均有擦傷。
單位內發現大量製作假證工具材料
警方調查涉案單位後,發現大量可用於製作偽造香港身份證和假證件的材料,包括14疊透明壓克力卡片、兩疊洋紫荊圖案鐳射貼紙、膠膜、洋紫荊圖案鐳射貼紙、晶片、兩部過膠機、打印機、手提電腦連滑鼠、一疊過膠膜、5卷透明軟膠膜、透明硬膠膜及多張相紙等。經檢驗後,發現部分未完成的卡片中未能匹配任何信息,一部分則能與真人匹配,惟證件上的照片不同。首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曾兩次為他人遞送疑似偽造的香港身份證。
王官引述首被告的求情,首被告在越南出生,約12年前來港,是「行街紙」持有人,與同持「行街紙」的妻子同住。早前曾因恐嚇他人獲准自簽500元及守行為,在越南任職貨車司機,惟來港後曾中風,亦親撰求情信顯示其悔意。
次被告求情提到2020年獨自來港,無案底,從國際救援中心獲300元津貼,由同鄉介紹參與偽造證件的業務,從中換取食物及衣物。
兩被告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等5罪
首被告Tran Le Tuyen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及管有虛假文書等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105號麗榮樓4樓某單位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4張分別以陳文風、阮氏賢、阮文越及张氏显為名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另於同日同地,知道或相信某些虛假文書屬虛假,即知道或相信一張看來是由建造業議會發出、持有人姓名為阮文越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及一張看來是由香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出、持有人姓名為阮文越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等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等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次被告To Van Ly則被控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前者涉及36張單面香港身份證,後者指他抗拒偵緝警長3734。
二人另同被控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罪,日期地點相同,2人被指管有14疊透明壓克力卡片、兩疊洋紫荊圖案鐳射貼紙、一盒膠膜、洋紫荊圖案鐳射貼紙、晶片、兩部過膠機、一部打印機、手提電腦連滑鼠、一疊過膠膜、5卷透明軟膠膜、一卷透明硬膠膜及多張相紙,意圖以之製造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以為是真文書,並因對之不利。
案件編號:DCCC20/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