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指被告李嘉濱以微信購化學品製爆炸品 辯方爭議警員與李預演錄影會面 控方反駁會面中李有嘗試減輕罪責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4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在錄影會面時承認用微信購買涉案化學品,在涉案宏創方單位內與人一起混合成爆炸品後,再放置到明愛醫院男廁內。辯方爭議李受警員威逼才進行錄影會面,並事前進行預演。惟控方今反駁,警方當時仍未掌握李的微信帳號和電話號碼等資料,而且李更稱自己在明愛放置的是「煙彈」、而非炸彈,明顯嘗試減低自己罪責,若然警方要誣衊李,理應不會讓李這樣說。

控方指李嘉濱購化學品並有份製爆炸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李嘉濱曾用微信向內地供應商購買涉案電子儀器、以及鎂粉和鋁粉等化學品,並向對方留下自己電話號碼和宏創方地址作送貨地址,又要求供應商在包裝標籤上不要列明受管制的化學品種類;辯方早前爭議李在錄影會面時給出相關說法,是事前有警員與李「預演」,控方今則反駁當時警方仍未掌握李的電話號碼及微信帳號等資訊,故不可能進行預演。

控方續指,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自己與一個以「喂」稱呼對方的男子在宏創方503室一起製造爆炸品,而對方則以Ben、「山雞」和「一枝弓」稱呼自己,李又稱「一枝弓」是自己的Telegram名稱,所以對方這樣稱呼自己;控方指警方當時仍未知道李的Telegram帳號名稱,故這亦不可能預演,而且辯方盤問時指警員要求李在錄影會面中認出「夠鐘改名(即被告吳子樂)」,但李在會面中卻稱自己以「喂」稱呼吳。

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自己與一個以「喂」稱呼對方的男子在宏創方503室一起製造爆炸品。資料圖片
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自己與一個以「喂」稱呼對方的男子在宏創方503室一起製造爆炸品。資料圖片

 

控方又指,如果警方要誣衊李嘉濱,怎會只誣衊李在503室製造爆炸品,既然李租用了宏創方1008室,亦大可誣衊他在1008室也有製造爆炸品。此外,控方亦播放兩段涉案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指片中拍攝到李的側面,陪審員可比對錄影會面片段及採納拘捕警員的證供,去判斷片中人是否李。

指明愛急症室男廁內炸彈是李嘉濱放置

控方指,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大角咀乘搭的士前往明愛醫院,李在進入醫院時戴上口罩及外套帽子,目的是隱藏自己身份。李亦與一名為「羅師傅」的男子一起行動,「羅師傅」略早數分鐘進入明愛醫院,查看有沒有保安或警員,確保不會被人發現,李才進入明愛急症室男廁放下炸彈。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出當時李嘉濱的衣着與他當晚離開宏創方1008室的衣着相同;辯方不爭議宏創方內拍攝到的人是李,僅爭議明愛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不是李。惟控方指出,當李進入明愛急症室後,直到李離開為止,都沒有其他相同衣着的人出現。

控方又指,李嘉濱的行動並非針對警方、而是針對全港巿民,「全個急症室咁多病人係度,有老有嫩,若然你(李)係唔想做嘅,都應該可以停止」,而李放置炸彈後,更一度留在明愛及拿出手機使用,根據李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他當時是在聯絡「五飛」(即何卓為)及由對方引爆炸彈。李並沒有向現場任何人透露有炸彈,因此沒有人疏散,直到凌晨約兩時半,急症室有警員聽到爆炸聲及廁所冒煙,警員才安排現場巿民撤離。控方指李是有計劃參與串謀及有意圖造成人身傷亡。

指辯方稱警方誣衊李嘉濱之說不合邏輯

李嘉濱完成首次錄影會面後,曾被警員帶到梅芳街1A室搜屋,惟李實際居於梅芳街2C室。辯方早前稱警方索取搜查令時弄錯李的住址,而非李故意誤導警員,又指警員沒有搜查1A室內的夾萬,是因為警員已知去錯單位,擔心搜查夾萬須「孭鑊」。控方今反駁,警方當時持有1A室的搜查令,即使「爆錯咗」夾萬,亦毋須負上責任,並不會有「孭鑊」的情況。

控方續指,當時警方亦在現場搜獲12把魚生刀,並就此警誡李,但李並沒有作出任何招認,亦否認魚生刀屬於自己,如果警方當時要誣衊李,理應會逼迫李承認魚生刀屬於自己。

另外,辯方早前指李被帶到宏創方搜查後,離開時有律師嘗試接觸李,但遭警方阻礙,並有警員把李推上車。控方今指,警員怎可能「當街當巷」把李推上車,難道警員不擔心遭人投訴,辯方的說法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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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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