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3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被告吳子樂便是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並播放「夠鐘改名」曾在群組發送的語言訊息及吳的錄影會面片段,邀請陪審團對比聲線。控方亦指,吳在被捕前曾購買行李箱,及後前往涉案宏創方單位及曾與保安對話,其行程與「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的訊息脗合。
控方指涉案Tg群組語音訊息聲線為吳子樂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包括稱「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幫手喺將軍澳個邊哨住先,我而家都會入嚟將軍澳」。
控方再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部份錄影會面片段,吳稱「阿蕉都有份幫手煮(炸藥)……」、「Missy佢個日唔係度」、「煮咗幾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稱「夠鐘改名」即吳的Telegram帳號,並邀請陪審團對比錄影面段和Telegram語言訊息的聲線,但提醒陪審團須肯定兩者聲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慮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
控方亦指,「夠鐘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於群組提到自己購買行李箱及回到宏創方,而同日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吳子樂攜同行李箱進入宏創方503室;「夠鐘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503室冒煙,及吳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
稱吳子樂錄影會面內容屬真實及自願
控方另提到,辯方爭議吳受警員威嚇、非自願下進行錄影會面,但吳在會面中講及羅湖爆炸案時,稱「五飛(何卓為)」和「阿蕉」製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甚麼人為炸彈安裝接收器、也不知道誰會運送到羅湖港鐵站,並提到相信是由一個名為「Yu」的人士引爆炸彈;但辯方在盤問警員時,卻指警員在會面前曾指示吳供出「叉雞飯」和「十六」負責運送和引爆炸彈。
控方指,吳在錄音會面中,根本沒有如同辯方案情所指,提到「叉雞飯(控方指稱被告楊怡斯)」運送及引爆羅湖站的炸彈,而且吳在會面中提到自己與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這亦與閉路電視片段相符,吳的錄影會面內容明顯是真實及自願。
指吳子樂角色重要參與程度高
控方指出,「夠鐘改名」在涉案群組草擬承認爆炸案責任的聲明,其後相同內容的聲明被發布在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夠鐘改名」另曾草擬「眾籌革命」的帖文用以籌集資金,相關帖文同樣發布在「九十二籤」。
控方指稱「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參與程度非常高,而且吳的聲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發生後才發布,如果吳無意令他人受傷或造成傷亡,亦大可在頻道發文警告將軍澳會發生爆炸案,但吳並沒有這樣做,反映他有意圖令到所有在場人士的生命受到損傷。
控方其後就李嘉濱的案情作結案陳詞,指李於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期間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跟蹤,直到李返回旺角時才截停及拘捕;李在警誡下作出招認,辯方同樣爭議李曾遭警員「打嚇?」,但李被帶到警署後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他在警署進行不同調查程序,期間至少會見律師3次,若李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對待,李理應不會留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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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警誡時稱受「五飛」指使犯案
控方又指,李被捕後曾被帶到梅芳街1A室進行搜屋,當時李曾換上屋內的衣物,但李實際上居於2C室,李故意掩飾其真實住址,因為他的住所內有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一個「水喉通炸彈」及炸彈訊號接收器等。雖然辯方爭議是警方當初索取搜查令時弄錯了李的住址,所以才誣陷李誤導警方,但控方反駁若然如此,李便不應在1A室內找衣服更換,該些衣物直到警方發現1A室並非李的真實住址後,李才在警署換下來。
此外,根據警員記事冊,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即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辯方早前盤問時,指警員在拘捕李後對其使用武力,要求李招認受到「五飛」指使犯案。控方今反駁,如果警方要誣衊李,為何要李再指證另一人,更容許李表示自己是受到威逼才這樣做。
李被送到警署後,警署值日官亦記錄李的頸上有3厘米紅印。控方指,如果警方就此有任何事情需要隱瞞,根本不會寫上該記錄,並播放李的錄影會面,顯示當時李身穿外套,如果警方有需要隱瞞,可以要求李拉起外套拉鍊去遮掩頸部。
李在錄影會面中,除了表示自己受「五飛」威脅而行事,更稱自己曾要求退出,及指明愛醫院放置的只是煙霧彈,並沒有爆炸性及不會造成傷亡。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誣衊李,豈會容許李在會面中這樣說,而且辯方早前指警方在會面前與李預演錄影會面的內容,但會面中的「一問一答」非常流暢,對話記項共約1900個,故不可能是事前預演。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