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2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吳子樂與李嘉濱一起進入涉案宏創方1008室及503室,後者當時冒煙,但兩人依然進入,顯然知悉屋內測試爆炸品;而辯方早前爭議吳並非自願地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上供詞,控方指如果吳真的曾被威逼利誘,字體不會如此工整,供詞內容亦不應僅指證其他被告,「若然要屈你,會唔會唔逼你承認自己嗰個角色呢?」。
控方指吳子樂與李嘉濱出入兩涉案單位為運送爆炸品原材料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播放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被告吳子樂和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傍晚曾推着一個行李箱進行涉案1008室,當時行李箱「一推就推得郁」,其後當兩人離開1008室時,行李箱頂部放有一盒保鮮紙和其他物品。
控方請陪審團透過生活常識「諗一諗」,如果行李箱內沒有放滿物品,又何須把物品放到行李箱頂部,實情便是當時兩名被告到1008室拿爆炸品原材料,因為行李箱放不下,才會把保鮮紙放到行李箱頂部。

毫不理會測試爆炸品可能對其他人士造成傷害
控方續指,兩名被告其後返回涉案503室,閉路電視拍攝到2人進入時,單位已飄出煙霧,若然兩人不知道發生甚麼事,理應不會進入,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便是兩人知道單位內在測試爆炸品,而且他們沒有報警、通知保安或其他宏創方內人士,毫不理會測試爆炸品會否對宏創方內其他人士造成任何傷害。
閉路電視拍攝到,吳子樂約3分鐘後曾離開503室,及後曾到地下大堂與保安對話。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亦顯示同日7時許,「夠鐘改名」發訊息「X,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即首被告何卓為)稱「你話我燒緊魚」,「夠鐘改名」回覆「我話燒燶咗啲野食」。控方指,訊息記錄顯示「夠鐘改名」便是吳子樂。
此外,吳子樂一方爭議警員記事冊內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稱遭警員威逼及武力對待。控方今指,辯方指吳遭「打嚇𠱁」的案情不應被陪審團接納,並讓陪審團傳閱涉案警員記事冊,指辯方稱吳被警員帶入殘廁、左手被手銬鎖在廁所扶手、遭警員把頭按進坐廁內4次及後在威逼下於記事冊內寫上供詞,若然屬實,記事冊內的字體理應不會如此工整。
若警方有意誣衊吳子樂 其警誡供詞理應招供角色
控方引述,吳在警員就明愛醫院爆炸案警誡下,其供詞指「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並指未處理材料即是「糖、KNO3(硝酸鉀)、鑊」,成品是指「煙霧彈」,「煙霧彈」是張家俊提議製造,由「山雞」負責放置。
控方指吳的說法其實都是在指證其他人,其後更表示深圳灣口岸爆炸案與自己無關,記事冊也沒有關於將軍澳爆炸案的內容,如果警員要誣衊吳,理應不會讓吳在記事冊寫下這些內容,加上案件涉及Telegram通訊,若要誣衊吳亦理應逼他招認其Telegram帳號。
辯方另爭議警方在3月8日凌晨從502室取出涉案爆炸品及化學品、再「插贓」到503室內,而警方沒有取得相關時段閉路電視片段,便是因為要掩飾「插贓」一事。控方今反駁,502室是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擺放工作用具的單位,調查案件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並不能進入,而且若然有需要掩飾,警方亦理應銷毀監視警員遮蔽503室外閉路電視鏡頭及出入502室的畫面。
警員不可能未取得CCTV片段便能教導吳子樂講述脗合內容
控方續指,吳子樂被帶到油麻地警署後沒有向值日官作出任何投訴,其後在進行警署錄影會面,翻看會面片段可以看到吳的頭部和面部並沒有任何傷勢,而辯方案情卻稱吳早前已遭警員把頭按進坐廁共6次,若然警員要把吳的頭部按進坐廁、卻不使其受傷,這情況可謂匪夷所思。
控方指,在警署錄影會面中,吳稱張家俊提出想製造爆炸品及在示威時用來「炸爛㗎警車」,張家俊要求吳協助「諗點樣可以順利逃走」。控方指如果警員誣衊吳,為何要給吳安排一個這麽輕的角色,甚至吳在會面更稱自己忘記當時如何答覆張家俊及兩人有否達成協議。
會面中,吳曾稱2020年1月25日他曾到宏創方10樓單位,協助「山雞(即李嘉濱)」搬材料到5樓,當日下午到達10樓單位時,「山雞」已經「煮緊啲化學物」,「山雞」把硝酸鉀和糖「倒埋一齊」及「加左少少胡椒粉」。控方指,吳的說法脗合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但當時警方尚未取得相關片段,警員不可能事先教導吳在會面中這樣說,吳在會面中的說法均是基於個人認知及在自願下說出。
吳指曾依「五飛」指示將兩個爆炸品運送至公廁內
控方又指,吳在會面中稱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放置的是煙霧彈、而非炸彈,吳更稱不會傷害到其他人,吳的說法根本不可算是招認,如果辯方所指吳曾遭警方威逼利一事屬實,警員理應不會容許吳這樣說。而且,辯方稱警員曾要求吳「推畀」女友,但吳在會面中卻稱女友張琸淇在事件中「無角色」,控方指出兩種說法並不能磨合。
吳在會面中,亦曾稱他認為「五飛」和張家俊對事件了解最多,指「五飛」是「一個重要嘅人物」、「將我哋所有人聚集埋一齊」。控方指,辯方盤問警員時,從來沒有指出警員教導吳這樣說,那吳為何在會面中能夠自己提出這種說法。
吳錄影會面中被問起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吳稱在2月2日凌晨曾依「五飛」的指示把兩個爆炸品運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控方指,閉路電視顯示當日凌晨吳和何卓為曾一前一後地走向公廁,但進行錄影會面時,警方仍未掌握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吳能夠說出一個與閉路電視相符的版本,反映他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是真實和自願。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控方陳詞指被告張琸淇知悉爆炸案計劃 無阻止同案男友 反而加入涉案群組
口岸爆炸案│控方結案陳詞 提醒陪審團須基於庭上證供作裁決 不應受外來因素影響
口岸爆炸案│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下周起結案陳詞 預料陪審團8月底將退庭商議裁決
口岸爆炸案│控方盤問被告張家俊 指他聲稱遭警員襲擊 但沒有向父親提及 醫生報告亦證左膝沒有骨折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