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翁前年中藉詞帶孫兒12歲女同學去麥當勞,實際上卻帶回深水埗住所,稱讚其身材,抱腰吻臉上下其手。七旬翁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法官練錦鴻今日在區域法院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為事件自責羞愧,自覺已遭玷污,更在學校被霸凌排斥,需要接受長期心理輔導。練官斥被告為一己私欲破壞事主快樂童年,惟考慮到其年老初犯共減刑3個月,終判囚21個月。
利用女童信用及少不更事下手犯案
練官判刑指被告方永靈與事主年紀相差58歲,份屬事主長輩,加重案情。被告利用對方信任帶回住所犯案,利用事主少不更事,疏於防備而下手侵犯,對方一直不太同意被告作為,要忍受侵犯。練官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案發時12歲,正值心理發展關鍵時期,案發後持續受案發過程纏繞失眠,感到恐懼焦慮無力,擔心日後遭人報復,不再相信他人尤其是成年男人,為事件自責羞愧,自覺已遭玷污,性發展扭曲,更在學校被霸凌排斥,需要接受長期心理輔導。
練官斥被告為一己私欲破壞事主快樂童年和正常發展,傷害無法還原,為反映社會不齒其行徑,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年老初犯合共再減刑3個月,判囚21個月。
事主被塞50元後遭攬腰錫面上下其手
案發時70歲男被告方永靈承認於2023年6月23日,在深水埗元州街一單位內非禮女童X。案情指,事主案發時12歲,與被告孫兒份屬同學,因被告接送孫兒而相識。案發當日下午放學後,被告提議帶事主到快餐店,事主原本拒絕,後在半推半就下跟從被告,惟被告將事主帶到元州邨居所。被告說服事主收取50元,又稱需要時可再索款,其後抱腰吻事主臉頰,聲稱喜歡事主又稱讚其身材。
被告及後變本加厲,先隔著衣服、後伸手入內觸碰事主胸部,大力捏痛事主。事主站起身時再遭被告推回梳化,被告企圖掀開校裙,撫摸大腿,企圖接觸事主下體,事主推開被告藉故離去。事主翌日向社工投訴並報警處理。
案件編號:DCCC361/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