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80天審訊。控方爆炸品專家續接受辯方盤問,被問到被告張家俊家中搜出的引線夾。辯方提出,以涉案引線匣的大小,放進炸彈內可能會移動或「沉底」,無法起到穩定炸彈中引線的作用。專家庭上度量引線夾後,供稱其大小剛剛好,「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專家指涉案引線夾大小剛好屬「精準嘅設計」
控方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今續接受辯方盤問。警方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檢獲懷疑引線夾,李展超早前供稱引線夾可以穩定炸彈內的引線,確保引線與炸藥的接觸;根據警方在張家俊電腦中擷取的懷疑炸彈3D設計圖,該炸彈內分為24格裝填炸藥,並畫有一個引線夾。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今盤問時,指根據設計圖,裝填炸藥的每格子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有固定在炸彈內,只要炸藥沒有填滿格子,引線匣仍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其實沒有意思。

李展超供稱,如果引線夾不足3厘米,的確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涉案引線夾應該「啱啱好」。其後李展超在庭上量度引線夾,指出長度為3.8厘米、厚約1毫米,而引線夾是3D打印製成,而裝炸藥的格子同樣是3D打印而成,假設格子的厚度同樣是1毫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質疑,設計圖格子的4乘4乘24厘米是指格子內的空間,所以引線夾會有移動的情況。李展超不同意,認為是格子整個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辯方的說法是把格子大小擴大了兩毫米,「呢個係3D打印,唔係自己係屋企攞鉸剪去剪啲嘢」,另指即使內部空間為4乘4乘24厘米,引線夾仍能起作用。
專家:墓碑型炸彈豎立式設計吸引途人走近時引爆
盤問下,李展超重申,引線夾的作用是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的接觸,「燒盡佢嘅威力」,在爆炸學上稱為「完全引爆」。
辯方則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他瓶子外型的土製炸彈沒有放入引線夾。李展超同意,指因為其他涉案土製炸彈根本毋須使用引線夾,該些炸彈的規模小於3D設計圖中的墓碑型炸彈,前者炸藥所須的引線接觸面較少,而且因為是瓶子,只要在瓶蓋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到最多炸藥。
李展超續指,「墓碑(炸彈)係豎立式……吸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而其設計圖顯示引線並非由上而下,而是分別從24個格子的左方或右方伸入,每格放進兩個引線夾托着引線,確保墓碑型炸彈豎立時,內裏的引線不會跌到底部,以確保炸彈引爆時完全消耗炸藥。
引線夾是炸彈一部分可根據炸藥份量作出調整
辯方又質疑,在3D設計圖中,引線夾並非畫在24個格子內。李展超不同意,稱炸藥或引線等物品亦沒有畫在設計圖內,該設計圖主要是呈現炸彈構造,他認為引線夾是該炸彈的一部分,並可根據最終炸藥份量而作出調整。
李展超亦提到,涉案Telegram訊息曾出現如果炸藥未能全部引爆便很浪費、這類說法,這個擔憂或動機反映在設計圖,顯示出涉案人士不斷修改設計圖。
代表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問到李展超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展超供稱,其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化學方面的知識屬專業範疇以外,其土製炸彈知識及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以及到不同國家接受訓練所習得的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求生技能」。
辯方質疑李乏專業知識難支援辨別案中化學品
李展超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係會教人做爆炸品,亦都唔會有文獻」,案中亦看到涉案人士在技術細節方面須請教疑似軍中人士,就着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爆方式,他在案中提出的意見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辯方又指,李展超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保自己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展超供稱,炸彈知識方面「需要係經驗同現場判斷,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而自製炸彈的所有元素亦是文獻及書本無法提供,涉案土製炸彈設計亦是模仿「美國陸軍手冊」,並指出其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解釋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而非解釋化學反應。
控方舉證完畢,控辯雙方其後將於陪審團避席的情況下展開法律爭議,預料陪審團將於下周二續參與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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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