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定國今日(2日)在社媒發文表示,律政司公布合資格申請保全措施的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更新名單,即日起生效。名單列出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有效期為2年,將至2027年4月1日止。
林定國指,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日簽署的《安排》,當香港作為仲裁地,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在《安排》中,保全措施在內地包括財產、證據、行為保全;在香港包括強制令及其他臨時措施,以在裁決前維持或恢復現狀,防止或避免仲裁程序的危害,並保全資產和對爭議解決重要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