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名南亞人蛇兩年前深夜從廣東省乘搭快艇,偷渡來港並在燈塔附近的岸邊下船,内地男船手及同夥遭水警逮捕,警誡下承認想賺快錢才犯案。涉案兩名內地男早前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等罪,法官林嘉欣今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稱經濟困難並非犯案理由,船手沒有為船上乘客穿上救生衣,明顯危害他人安危,終判船手46個月監禁,同夥則入獄32個月。
官指經濟困難非犯案理由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經濟困難並非犯案理由,兩名被告以危險的方式協助他人偷渡來港,身為船手或負責計劃犯案者必須嚴懲。林官續指,案發時水警曾發出停止行駛的信號,惟船手不但未有將船隻停下,更試圖逃走。林官稱,儘管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船隻受損,惟船上的滅火裝置等不符合標準,船手亦沒有行船資格,案發時11名乘客沒有穿上救生衣,船手明顯危害他人的安危,終判船手46個月監禁,同夥則入獄32個月。
林官引述船手邓诗健的求情内容,提到邓離婚育有兩名女兒,因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欲賺取更多金錢,而錯誤犯下本案。林官引述同夥覃宏煥的求情内容,指覃自疫情後開始失業,因想賺快錢而接受邓的邀請,繼而犯下本案,惟覃在本案的角色僅為船員,並沒有參與組織及策劃行程。
兩被告帶11人蛇乘夜偷渡登陸本港
案情指,兩名被告邓诗健及覃宏煥在2023年11月4日晚上,以快艇從廣東省接載11名分別為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籍的人士偷渡來港,偷渡人士為22至40歲。水警凌晨時分在香港水域的燈塔附近發現快艇,當時快艇正由邓駕駛,而覃則協助快艇上的人士上岸。當偷渡人士上岸後,快艇再度行駛,而水警以擴音器要求快艇停下,最終在香港分流灣截停它。當時快艇上只剩下邓及覃,二人隨即被捕。
邓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犯案,稱案發前兩日在内地認識一名陌生男子,男子要求邓協助運送東西到香港,事成後會提供5千元作報酬。邓同意後,邀請覃加入計劃,稱事成後會為覃付2千5百元作報酬。邓另承認,案發時快艇上只有邓及覃有穿上救生衣,船上的11名偷渡人士均沒有穿上救生衣。
兩被告依次為28歲的邓诗健、23歲的覃宏煥,均為報稱無業的內地人士。兩人同承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邓诗健另承認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
案件編號:DCCC546/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