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珈其稱便利店「先食後畀錢」不算盜竊 大律師親解:一定犯法

演員岑珈其日前在社文平台發文,談及便利店規則時,認為在便利店即時享用食物或飲品,只要在最後離開前付款,都不屬偷竊或破壞商品,言論在網絡引起熱議。究竟此舉有沒有違法?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直言,相關行為「一定犯法」,解釋是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條中,有關「不誠實地」、「挪佔」、「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等行為。

有否離開屬客觀因素 不影響盜竊判斷

陸偉雄稱,店舖將貨品放在店內,是僅供顧客挑選,並非可以隨意享用,當未有付款程序已屬違法。被問及如身處店舖未離開,但被發現食用或飲用相關商品,相關行為會否犯法,他則指有否離開只是客觀因素,不影響判斷。

演員岑珈其。資料圖片
演員岑珈其。資料圖片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究竟有否犯法。岑珈其Threads擷圖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究竟有否犯法。岑珈其Threads擷圖

 

大律師陸偉雄。資料圖片
大律師陸偉雄。資料圖片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究竟有否犯法。資料圖片
在便利店或超市內食用或飲品商品,離開前付款究竟有否犯法。資料圖片

 

陸偉雄指相關行為一定屬於犯法。資料圖片
陸偉雄指相關行為一定屬於犯法。資料圖片

 

陸偉雄指相關行為一定屬於犯法。資料圖片
陸偉雄指相關行為一定屬於犯法。資料圖片

 

陸偉雄進一步解釋,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條,相關行為違反條例中「不誠實地」、「挪佔」、「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等情況,即在未得到店家的同意下,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永久剝奪。

陸偉雄強調,「除非佢喺外太空生活」可以解釋相關行為,否則各地售賣模式應該通用,即在店舖拿取貨物後,前往收銀處付款才可享用商品。

店家坐地起價犯法?陸偉雄:視乎金額

至於店家要求「偷食」顧客繳付更高金額購買被食用商品,會否犯法。陸偉雄則表示視乎金額,如店家要求「偷一賠十」或只需繳付原價,出發點只是給予機會並設懲罰,「有啲店家好人,見偷嘢嗰個仲後生,畀次機會佢唔報警」,相信不屬犯法。

另外,陸偉雄舉例指,如一名顧客在店內服用一瓶10元牛奶,店舖要求顧客賠款100萬元,甚至威脅要向該顧客的公司通報,或提出其他要求,則有勒索或敲詐嫌疑,相信已構成犯法。

岑珈其日前在社文平台發文,談及便利店規則,眾多網民熱議,有網民回復指在港甚少有人這樣做,有人指「我以前都聽過呢個講法,但正常都唔會咁試啦」。岑珈其隨後刪該帖文。

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條,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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