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公立醫院工作。每天工作量很大,不可能在八個小時的正常上班時間內做完。不久前我向上級主管提出,為了完成工作,醫院需要請多一個人幫我,要不然就是允許我超時工作。但主管拒絕了,並警告我說,如果不能在八個小時內完成工作的話,就會向我發出警告。至今我已經收到兩次警告了。我害怕很快就會被解僱。我想知道應該怎麼辦。
答﹕首先,你採取主動向上司反映有困難在八個小時內完成工作,這樣做是十分正確的。主動向上級傾談工作問題,起碼能夠顯示你有意改善工作上出現的問題。你可以試一試,再次同他討論,徵求他的建議:既然他不願增加人手,又要求你按時完成工作,那麼,他有什麼好的方法,可以讓你單獨按時完成工作呢?這樣做,會促使他意識到你確實迫切想解決問題,而他作為上級,亦都有責任幫助你解決工作上的問題。
你說你在公立醫院工作,很多公立醫院都是有工會組織的。你應該了解一下你是否某個工會的成員,如果是的話,馬上聯繫你的工會代表,要求他幫助解決問題。很多工會合約中都包括條文,規定老闆必須要有合理原因,即Good Cause,才能對工人作出任何紀律處分,包括發出警告,停職,或者解僱。如果僱主違反了合約,工會可以提出申訴,即Grievance,對老闆的做法表示反對。如果上司要求你在八個小時內,單獨做完工作,而你的同事中,絕大多數都不能完成這些工作的話,那麼很有可能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不能因為你不能達成這些不合理的要求而處分你。所以你應該找工會代表談談,看看是否有需要向醫院提出申訴。
如果工會決定代表你提出申訴的話,他們必須按照工會合約上有關提出申訴的步驟去做。通常這些步驟包括先同一個低級的主管開會,如果這個初步聆訊未能解決問題的話,申訴就會上升到申訴委員會或者調解委員會,即Grievance Board或Board of Adjustment的層面。申訴委員會的聆訊通常有來自工會以及公司的代表出席,雙方人數相當,他們會共同決定申訴的結果。申訴步驟的最後階段是仲裁,即Arbitration。在仲裁階段中,一個中立的仲裁官會在聆訊後作出決定。通常仲裁官的決定將會是整件事的最終結果,雙方不能提出上訴,除了一些極個別的例外,例如事後發現仲裁官原來是你上司的兄弟,等等。
萬一你不是工會會員,那麼你應該同你主管的上司談談這個問題,或者同公司的人事部門商量,希望他們能夠充當仲裁者,解決你同主管之間的問題。請記著,爭取在公司內部處理這件事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如果你不是工會會員的話,老闆或者主管有權對你如何完成工作作出決定,他們可以要求你在八個小時內將所有的工作完成,如果你達不到要求的話,他們可以對你作出處分,甚至將你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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