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38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偵緝警員,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出現疲態。警員稱當時沒有注意,庭上翻看錄影會面時,亦不認為何卓為有疲態,重申警方有詢問何卓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進行會面,何卓為在會面前已得到休息機會,過程中亦沒有提出感到疲倦。
警否認何卓為錄影會面尾聲追問保釋事宜
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續盤問控方證人、偵緝警員梁家俊,指何卓為在第2次錄影會面尾聲曾問到「點嘛阿Sir」,而梁則關掉錄影機,為何當時梁不重新開機。梁稱無需要,因為何卓為只是問其聲量是否足夠,與案無關。辯方續指,何卓為未開口前,梁不會知道他想說甚麼,梁不開機,是因為梁明知何卓為詢問有關保釋的事。梁不同意,又稱當時他已聽到同事李百謙問何卓為「乜嘢點嘛」,而何卓為問其聲量是否足夠,所以得悉與案無關。
辯方續指,梁在第3次錄影會面中重提被告張家俊及詢問何卓為認識對方多久;辯方向梁指出,在第3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李百謙向何卓為說「你保家俊係無用㗎,佢篤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畀你睇」,兩名警員亦展示WhatsApp群組「獵鷹行動」的訊息、顯示「五飛逼佢放」,並表示其他已供出何卓為。梁不同意。
辯方亦指,第3次錄影會面前、即2020年3月8日下午,梁已得悉張家俊、李嘉濱和吳子樂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的說法,尤其是針對何卓為的部份。梁也不同意。
錄影會面前有休息機會
辯方另播放第5次錄影會面片段,指何卓為一邊回答警員提問時,一邊頭部靠向左下方,問梁有否看到何卓為出現疲態。梁稱當時曾詢問何卓為的精神狀況,而何卓為從沒有提出「眼瞓」或疲倦,在會面開始前,何卓為亦有休息機會。辯方又指,完成第5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曾送院及留醫5天。梁稱他事後才知道此事。
警署警長蔡偉明供稱,現駐荃灣警署報案室、案發時為青衣警署報案室值日官;2020年3月8日,何卓為被警員帶到報案室,並由拘捕警員報告拘捕日期、時間、地點及罪行,如果值日官認為拘捕不合法,會進一步查詢及了解更多,最後亦會問何卓為有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當時何卓為表示沒有。
蔡續供稱,何卓為會見律師時,警方不會在接見室內,房門也會關上;如果有投訴,蔡最終會接到報告,了解詳情後會在電腦系統中開立檔案;而根據記錄,何卓為沒有作出投訴,雖曾要求治療,但救護車到場後卻拒絕服務。蔡又提到,如果被捕人報稱受襲或傷勢不正常,會向其了解受襲原因及還襲時間等,因有機會涉及其他罪行。
警署警長確認警員無向何卓為口頭解釋其權利
辯方盤問蔡時,問到報案室2號房門的窗戶是否有百頁簾、並由房內控制。蔡同意,而他也不記得在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期間,他有否行近過2號房查問。根據梁的證供,在青衣警署內曾帶何卓為到2號房內,向其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蔡確認,梁帶何卓為向他報告後,他並沒有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包括何卓為可以要求打電話、律師協助、要求保釋及膳食安排等;但蔡供稱,報案室的當眼處已張貼相關權利,有中文和英文版本,接見室內亦應該有,而拘捕警員也會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續指,當日凌晨,梁帶何卓為到蔡面前報告,另有5至6名警員在場。蔡稱沒有留意總人數,他不知道其他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的動向,也沒有留意何卓為是否被帶入2號房,稱「幾年前,記唔到」、「同事要工作,我無需要留意每一個人」,其管理範圍是報案室被捕人士及報案人士。辯方追問,如果拘捕警員需要聯絡控制室呢?蔡稱可以使用手機,亦可使用報案室內的電話。
辯方另問到,救護車由誰安排。蔡稱他會指示同事,每當有被捕人要求治療,報案室同事均會盡快安排。辯方追問,當時蔡如何得悉何卓為胸口不適。蔡稱,相信由報案室同事或拘捕何卓為的警員通知,而他亦相信自己有查問何卓為不適的原因及何時起感到不適,但應該沒有查看其胸口;蔡又稱如果被捕人並非報稱不適,而是遇襲或拘捕所致,他才會查看。辯方又問到,何卓為等待救護車期間所身處位置。蔡也表示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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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周皓文今天未有到庭;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解釋,周今天身體不適,但因現時證據與周無關,故繼續審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