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單戀男兩度因跟蹤前女同事被判監 事主入稟申請禁制令及索償

29歲男子求愛不遂後,於去年2至3月期間3次在不同港鐵站跟蹤前女同事,被捕後承認3項遊蕩罪、判囚8周。他去年9月底出獄,10月旋即再跟蹤該前女同事,終承認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本月再被判監2個月。女事主不勝其煩,周一(1月13日)入稟區院申請禁制令,以及向被告索償。

原告人為女子X,被告為巫駿靈。

申禁令不准跟蹤、監視、拍攝及滋擾原告及其家人朋友

傳訊令狀指,女子X申請禁制被告對她及其家人或朋友進行任何跟蹤、跟隨、監視或調查其個人資料;進入或留在女子X的居所及工作地點,並遠離這些地點至少100米距離;對女子X、女子X的居所及工作地點進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及錄影;騷擾、威脅及恐嚇女子X及其家人或朋友;以電話、傳真、電郵、短訊、社交媒體、網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與女子X接觸或透過女子X的家人或朋友與女子X接觸(透過其代表律師聯絡除外)。

申請內文提及,被告不得自行行事或直接或間接邀請、誘使或引致任何其他人作出上述作為。女子X向法庭申請,待法庭頒下禁制令時,將隨之附上罰則通知,免除親身送達予被告。

女子X同時向被告索償,包括被告對女子X造成的騷擾、恐嚇或滋擾的損害賠償;法庭可能判定給予女子X的款項申索,在法庭認為合適之時期的利息;訟費;進一步及其他濟助。

案件編號:DCCJ234/2025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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