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隱瞞科技園公司近21年。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今在高等法院進行第2日審訊。律政司指力高在沒有科技園批准及批出牌照下佔用處所屬違規,壹傳媒印刷作為承租人理應為力高申請牌照,並披露力高的存在及相關資料,交代力高是否根據指明用途營運。上訴庭需時考慮,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
承租人從未替力高申牌照亦未獲批佔用處所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
黎智英1995年向工業邨公司(後為科技園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承租人需在獲得科技園的事先書面批准下,工業邨公司和壹傳媒印刷在1995年10月就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處所簽立正式租契協議。控方案情指承租人從沒有替力高申請牌照,力高期間一直在沒有工業邨公司批准下佔用處所,構成涉案欺詐行為。
有責任主動交代力高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楊美琪重申控方並非指控上訴方違反使用者條款,而是指租契表明涉案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無論任何公司欲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前,蘋果印刷亦須事先向科技園主動申請牌照,主動披露有關公司的工作性質及土地使用用途,讓科技園審視有關資料後決定是否批出牌照,申請公司在獲批牌照後才可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指出,牌照申請制度只規定承租人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關連公司或母公司以牌照形式申請佔用或共用部分處所,但力高並非蘋果印刷的附屬或有聯繫公司,質疑力高為何需要事先通知科技園並披露資料。楊美琪指牌照申請制度規管所有公司,科技園有義務和權利確保租契合規,而力高則是一間與蘋果印刷有一定關連的公司,即使力高毋須主動報備它違反租契,但亦有責任披露資料及申請牌照,主動交代力高並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力高顧問與蘋果印刷無業務關聯不會獲批牌照
楊美琪指,黃偉強身為壹傳媒管理服務行政總監,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同時以蘋果印刷的行政總監身份,向科技園作出牌照和續期申請,必定清楚牌照申請的限制、程序及要求,但黃偉強沒有為力高申請佔用處所牌照及續牌,構成涉案欺詐行為。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向楊提問,若律政司認為所有公司在獲批牌照前不得佔用處所,是否指所有佔用處所的公司均須是「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又或如一些公司並非從事「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只要在佔用處所前事先通知科技園便可?
楊回應指,科技園批出牌照前首要考慮因素是該申請公司的業務要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有一定的關連性,若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兩間公司業務無關,科技園自然不會批出牌照。楊強調蘋果印刷在力高佔用處所前,必須為力高事先申請牌照及披露力高的相關資料。
倘任何公司可隨意佔用將造成荒謬絕倫情況
楊美琪認為蘋果印刷有責任按租契有責任披露力高的工作性質並主動申請牌照,現時則因沒有披露力高的資料又沒有為力高申牌照而違反租契條款。楊美琪指若承租人有權在沒有科技園批准下讓任何公司佔用處所,便造成荒謬絕倫的情況,科技園需要管理承租情況,確保處所是按「指明用途」使用。上訴方則認為法庭不應在租契中強加任何持續性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需時考慮,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一方會在14日內向上訴庭補交涉案案例,以作參考。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