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恢復上班 職位福利有保障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公司裡工作將近十年了。去年我受了工傷,不得不留在家裡休息,依靠工傷補償的生活津貼過日子。過了幾個月之後,醫生說,我的情況已經穩定下來,可以去上班了。我於是就向公司提出重新上班的要求。公司同意了,但就要求我重新開始,領取新入行僱員的薪水,做的是低級的職位,福利也比我領取工傷之前要少得多。我想知道,公司是否可以這樣做。

答﹕答案將會視乎你的假期的長短,以及你的公司是否屬於加州家庭權利法案的規範下而定。這個法案英文簡稱CFRA。根據CFRA的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僱佣五個職員或以上,當其中一個合資格職員或者她的家人出現某種健康問題的話,她是可以請長達十二個星期的無薪病假,當她銷假回公司上班後,公司是必須恢復她請假之前的職位、薪水以及福利的。為了獲得這個法案的保護,請假僱員或者她的家人必須有著嚴重的健康問題。這些問題包括﹕請假僱員身懷重病;請假僱員需要在家照顧身懷重病的家人;請假僱員因為懷孕或者分娩不能上班;以及有新生嬰兒在家需要人照顧。僱員為了獲得這個法案的保護,必須至少已經為公司工作了一年,直至放假那一天為止,在過去一年當中至少工作了1250個小時。所以,如果你以及你的公司符合以上所列條件的話,你是可以在請假一段期間內,原先的工作職位以及收入福利等等受到法律的保障的。另外,聯邦的家庭醫療假法案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個法案的英文簡稱叫FMLA,保護範圍沒有加州的法案大。你在這些法案的保護有效期是十二個星期,約莫三個月左右。

另外,你的老闆有可能觸犯了加州勞工法第132a條有關禁止報復請工傷假僱員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老闆是不能因為一個僱員提出申請工傷補償而對她實施報復打擊的。為了向政府提出申訴,你必須要提出證據顯示老闆對你作出不利的行為。你的老闆將你降職降薪以及減少福利,已經構成了不利行為。你可以向政府當局指出,你請假的事件並沒有長到要迫使公司另請新人做你的職位,公司在你離開的時候,大可以請臨時替工負責你的工作。再次,時間在這裡扮演了一個可以說是決定性的因素。如果你請假的時間只是兩三個月,公司大概可以承擔得起找臨時代工。如果請假時間長達半年以上的話,那麼公司請人代替你的職位就很難被認為是為了報復,而更可能是基於保持公司正常運作的目的。當你銷假回去上班時,公司會說,他們在你長時間缺席的情況下,不得不另外請人接替你的工作,現在只能請你接手那些職位較低、薪水較少的空缺。

如果你想向政府提出132a申訴的話,你必須在發生報復行為之後的一年之內向工傷補償上訴委員會提出。就此個案來看,你應當從老闆說你不能回到原先的工作職位、不能獲得原先的工作酬勞以及福利的當天開始算起一年之內,提出申訴。如果委員會發現申訴成立的話,老闆不單止要重新僱用你做回原先那份工作,補發工資,還要另加50%作為罰金,外加可能的刑事起訴。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