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設局「仙人跳」劫兩嫖客16萬 援交女判更生中心 兩男囚13至39月 官指應僥倖無加刑

兩名嫖客於2022年先後陷入「仙人跳」陷阱,在尖沙咀酒店房遭搶劫,另遭拳打腳踢,損失約16萬元財物。涉案2男1女早前承認串謀搶劫、搶劫等8罪,今早西九龍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指本案性質嚴重,犯案者各司其職,指未有加刑應感僥倖,分別判涉案2男囚13個月及39個月,餘下女子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等夥同犯案各司其職

陳官指本案犯案者在telegram群組招攬受害人,並不是草率及即興犯案,是有鋪排的犯案手法,犯案者各司其職,於案中擔任不同角色,夥同犯案,利用性關係勒索受害人財產,令他們身體及心靈受創。另本案犯案者因應受害人的金錢負擔能力,決定勒索金額數目,威脅他們向親友借貸。受害人X進行性關係時,遭本案犯案者進行突襲,使用實際武力,威脅交出款項。

有事主遭定期勒索

陳官考慮本案犯案者違反意願獲取受害人的金錢,亦涉及定期勒索,使用威迫手法登入受害人Y的銀行戶口,並設置定期轉帳,陳官考慮並非一次性勒索、涉案人數、勒索金額及方式,判處本案3名被告監禁13個月至39個月、及進入更生中心。

女被告已還押266天

就首被告陳映彤沒有案底,提供性服務後已即時離開現場,惟她在本案擔任重要角色,若非有她提供性服務,本案根本難以進行。陳官念她尚算年輕,若她能痛改前非,對社會未嘗不是好事,否則會成為社會包袱。陳官考慮她曾還押266天,若非她只有18歲,必定會判長期刑期,惟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終判入更生中心。

莊浩軒不只勒索還搶銀包

陳官續指被告莊浩軒所面對的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3項控罪,分別為獨立控罪,他不只勒索受害人,還搶其錢包,取走提款卡到櫃員機提款。陳官稱「佢比一般勒索做多左」,遂不能就他面對的所有控罪判處同期執行,終判莊總刑期39個月監禁。

黃祺盛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

陳官另指被告黃祺盛借出2個銀行戶口給本案其他犯案者,在15天內接收逾10萬元的洗黑錢款項。另陳官稱其戶口會接收定期轉帳,並非一次性洗黑錢,若非受害人Y及時發現,會造成慘重的損失,而被告須配合本案其他犯案者,才能達到繼續洗黑錢的結果。陳官考慮現時社會洗黑錢罪行的猖獗地步,認為未有對被告作出加刑,黃應要感到僥倖,乃判他入獄13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陳映彤認串謀勒索

被告陳映彤承認兩項串謀勒索,案發時16歲,於或約於2022年12月6日在香港,連同女子E、男子A、男子B、男子C及女子F,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80,000元。

莊浩軒認勒索搶劫及盜竊

被告莊浩軒承認3罪,案發時20歲,一項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罪,被控於2022年12月13日,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29A號4樓瑞生嘉威酒店402室,連同男子A、男子B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搶劫Y,劫去現金港幣2,500元;另於2022年12月14日在香港,連同男子 A、男子B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現金港幣20,00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Y的財產。

二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男子 A及B,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Y交出港幣150,000。

黃祺盛洗黑錢10萬元

至於被告黃祺盛承認3項洗黑錢,案發時32歲,被控於2022年12月14日及28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他在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的總額分別港幣60,000元、10,000元、30,000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案件編號:DCCC941/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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