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電子書歌曲電影 消費者買的是使用權

州長紐森簽署AB2426法案,規定網上商店必須告知消費者,他們所買的是電子書、電影、音樂和電子遊戲的使用授權。美聯社資料圖片

州長紐森本周簽署AB2426法案,規定網上商店必須告知消費者正在購買電子書、電影、音樂和電子遊戲的授權,而非擁有它們,讓消費者對他們所購買的內容有充分了解。

ABC7新聞報道,這份由州眾議員歐文(Jacqui Irwin)提出的法案,旨在讓消費者理解到不少網上購買都可被撤銷。例如他們近日購買的電影網路版本可以隨時消失,因為他們只購買觀看授權,而非擁有它。

根據法案,除非消費者被告知他們不會擁有該媒體,否則網上商店被禁止使用「buy」或「purchase」(購買)等字眼。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完成︰一是得到消費者確認若賣家不再擁有該產品的權利時,該數碼商品就可被撤銷;二是每次交易前提供一則聲明表明購買一項數碼商品僅是一項授權,並附上一條連結提供該授權的完整細節。

歐文表示,這項立法旨在確保消費者理解他們所購買的內容,「當消費購買電影或電視節目等網上商品時,他們可以在閒暇時觀看媒體。他們經常以為他們的購買就是永遠擁有那項數碼商品,類似於購買電影DVD版本或平裝書那樣有永久存取權限。但事實是消費者只是購買授權,即根據賣家的條款與條件,賣家隨時可以撤銷」。

新法將於明年生效。違反新法的公司可虛假廣告而被罰款,但新法不適用於提供「永久離線下載」的商店。本報訊

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