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歲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天馬影視內幕交易案,辯方爭議涉案手機WhatsApp訊息記錄的可呈堂性、以「案中案」形式處理,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指根據案例,證監會如要檢視涉案手機內容,應另申請搜查令,而法例也沒有授權證監會在現場要求機主提供手機密碼,質疑做法侵犯了機主私隱權。裁判官高偉雄押後至下周一裁斷。
辯方指證監會檢視手機內容須另申手令
被告黃栢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代表。傳票控罪指,黃百鳴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與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慫使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辯方爭議黃百鳴妹妹黃潔珍手機內WhatsApp記錄的可呈堂性,指證監會並未就檢視及擷取該手機內容,另申請手令,而根據岑永根案例,執法部門如要檢視案中檢獲的手機內容、須另向法庭申請手令。
證監會有責任告知黃潔珍有權請律師
辯方又指,當日早上黃潔珍原本正在單位內睡覺,突然有陌生人上門,表示有權進屋搜查,又要求提供手機密碼。辯方引用加拿大案例,指當時黃潔珍根本非自願交出密碼,質疑沒有人會自願向陌人生交出密碼、容許對方查看自己手機私隱,而大多數巿民亦不知道自己有權拒絕交出密碼。
辯方另提到,《基本法》第35條保障巿民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而當證監會要求黃潔珍交出手機密碼時,黃潔珍已屬被扣押,證監會有責任通知黃潔珍可以請律師,惟證監會當時並沒有這樣做,即使事後黃潔珍有請律師、已非「及時」,因她已交出密碼。
即場查問密碼是貪方便且有法不依
辯方重申,不爭議證監會有權檢視涉案手機的內容,但本案中並未依程序辦事、變相越權。
辯方指根據該條例的設計,其實是容許證監會先到單位檢取手機,再發通知書要求提供密碼,而證監會在現場詢問密碼只是「貪方便」,「有法不依,有規矩唔跟」。
案件編號:ESS1735/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