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地產商時任高級工程經理涉嫌在2014年至2021年間,接受4個分包商的5名董事及職員行賄,包括現金及禮品等總值約18萬元,以在地產商10個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招標過程中協助對方,向他們披露內部文件及資料,遭廉署起訴。6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今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斥「直接摧毀投標的保密性」,終判處他們入獄6個月至2年,其中4被告均透過法律代表提出保釋等候上訴,惟施官僅批1人的保釋申請。
案情嚴重被告行為影響地產商聲譽
施官判刑時指,儘管涉案金額在同類案件中不算龐大,惟仍存在一定嚴重性,5名被告向首被告作出賄賂行為,以獲取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的機密資訊,會對恒基地產的聲譽及觀感造成影響,引發其他從業者及市民會質疑恒基地產的工程,因而對恒基地產構成較大的潛在風險。施官另指,若延誤是因調查及舉證有難度,不能稱為延誤。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及多人犯案,存在大量WhatsApp內容證據,執法人員調查過程繁複,故認為由2021拘捕歷時至今,亦是合理偵查時間,並不存在延誤。
施官續斥,首被告蘇淳清向次被告麥鴻藻披露恒基地產的招標資料,以便麥能確認投標金額,直斥二人「摧毁投標機密性」。蘇身為恒基地產的高層,身居要職,惟違反僱主對其信任。至於麥作為利成董事,充當利益提供方的角色,在1年間向蘇提供約13萬元的利益,涉案金額偏高,終判處首被告蘇淳清入獄24個月、次被告麥鴻藻監禁16個月。
6名被告判監半年至2年
施官另指,首被告蘇淳清向第三被告鄭偉成、及第四被告鍾耀漢,披露恒基地產的投標商名單,令景澤能知道投標對手,以作安排。施官明言,蘇在串謀的角色上屬主要,接納鄭的角色較被動,沒有主動向蘇索取資料,惟三人的犯案行為涉及龐大工程利益的招標,終判處第三被告鄭偉成囚6個月、第四被告鍾耀漢入獄9個月。
施官提及,首被告蘇淳清向第五被告周杰披露招標文件,令華高達及早作招標安排,儘管周沒有從中獲個人得益,惟周屬華高達高層,其行為與公司利益有莫大關係。施官直言,蘇是主要犯案者,而違法的計劃有被執行,儘管周給予蘇的IPhone手機並非金額龐大,亦接納並非周主動建議作出報酬,惟周有主動向蘇索取機密資料,終判處第五被告周杰監禁9個月。
施官直言,第六被告陳樂球向首被告蘇淳清提供價值逾1萬元的衣櫃及晾衫架,在犯案過程中,陳較他人主動向蘇索取機密資料,問蘇關於健華是否自動當選、健華的出標價是否最低、健華是否需要再降低招標價等,終判處第六被告陳樂球入獄10個月。
其中4人申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6名被告依次為,57歲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恒基地產)時任高級工程經理蘇淳清、69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東兼董事麥鴻藻、43歲景澤發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澤)股東兼董事鄭偉成、37歲景澤職員鍾耀漢、50歲華高達建材有限公司(華高達)董事周杰、及69歲健華工程有限公司(健華)顧問陳樂球,被裁定共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判刑結束後,4名被告包括麥鴻藻、鄭偉成、鍾耀漢及陳樂球,均透過法律代表提出保釋等候上訴,惟施官聽畢陳詞後,僅批准鄭偉成的保釋申請。
施官另就首被告蘇淳清的大律師陳詞,望能降低涉案手機的還款令金額,惟被告在5至6年間享受了手機的價值,不認為能降低金額,故要求被告歸還款項共約17萬8千元。
工程經理收5被告賄賂披露內部招標文件
案情透露,首被告蘇淳清於案發時是恒基地產建築部高級工程經理,負責監督分包商進行的工程,並協助分包工程合約招標。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均為恒基地產的註冊分包商,分別負責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雜項工程。
在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間,蘇先後從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項利益總值約18萬元,以在恆基地產或其子公司的招標過程中協助利成、景澤、華高達及健華四間分包商。蘇所收受的利益分別為10萬元現金、4部智能電話總值逾46,000元、壽宴值逾9,000元、澳門酒店住宿值約5,700元,以及傢俬值約18,000元。
廉署調查發現,蘇向5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產10個住宅及工商建築項目多項分包工程合約的內部招標文件,涉及資料包括恒基地產就有關工程的預算成本及最低標價的投標商資料等。
案件編號:ESCC1029/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