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董事疑遭情婦勒索案 女被告辯稱事主威脅下簽署保密協議 另曾受不明來電騷擾

已婚男董事疑遭情婦勒索案,今西九龍法院續審。女被告今續出庭自辯,稱自己在2022年6月曾與男事主簽署保密協議,並接受對方100萬元作為結束關係的一次性「財政幫助」,但她辯稱自己當時從來沒有向事主提出要求,並因為擔心被事主控告、「在他威脅下不得不簽」。後來網上再有人發布她和事主的合照影片;被告供稱此事與她無關,她當時也曾受到不明來電騷擾,並因此報警和求診精神科。下午續審。

稱在男方威脅下簽保密協議

被告李燕林今辯稱,她在2022年6月13日與事主X在咖啡店見面後,X曾發送保密協議書給她,她則向律師諮詢法律意見,因擔心簽署後會被X用作證據控告自己,而當初協議書上曾寫有金額150萬元,她不曾就此與X議價。

後來協議書上的金額降為100萬元,作為結束關係的一次性「財政幫助」,被告稱她當時也沒有異議,又指由於擔心被X控告,她其實無論如何都會接受協議,最終她在6月17日簽署協議,「我是在他威脅下不得不簽」。

堅稱與期後網上發布合照影片無關

及至9月27日,被告收到X的助手Y來電,Y指網上再出現被告與X的合照影片及問是否被告發布,被告否認及認為當時X一方已違反保密協議。被告稱她其後有上網查看影片,發現片中有「點讚」和轉發的標誌,她質疑影片是被人在6月時從網上下載得來,並堅稱發布影片的帳號與她無關。

同年10月,被告收到X的律師信,內容指她發布涉案影片及違反協議,而被告則委託律師回應及否認自己有發布影片。被告稱警方亦對她進行初步調查,「當時我覺得很困擾」,也曾向精神科醫生求診。

曾收不知名人士騷擾電話但無報警

直至2023年3月,涉案影片再次被人發布。被告稱她在本案開審前一個月才知道此事;被告原本只被控兩項控罪,一度排期於2024年12月開審,但控方在開審一周前加控3項控罪,故辯方申請押後及重新排期至今年9月開審,而控方在今年8月再加控第6項控罪、該罪針對有關3月影片發布一事。

被告又稱,她在2023年曾收到不知名人士的騷擾電話,以致她在7月把手機設為禁止他人打入的狀態,當時對方每日致電數十次,每次當她接聽便掛斷,她更收到對方訊息、表示有人「……叫我哋日日同你玩」,而她根本不認識對方;惟被告並沒有就此報警。

同意曾收80萬作炒股及開美容院之用

控方盤問時,提到被告辯稱X曾分數次給她80萬元,用來給她炒股票、開美容院及還房貸。被告同意,但稱當時只是提到開美容院,而X亦着她寫計劃書,惟當時正值疫情,故她只是考慮。控方指,所以該80萬的用途其實不包括開美容院。被告不同意。

控方續問到炒股的情況,被告稱80萬元中有20萬元被用作炒股票,她在X的指示下購入某公司股票,結虧損了約3萬,而X後來再給她3萬元,X解釋自己與該公司的老闆相熟,X替對方「接貨」及獲對方補回差價。

控方則指,後來被告曾與X的助手Y通電話,電話中有提及X給80萬元作為被告的生活費。被告辯稱,那是Y故意在電話中引導,「我當時頭腦不清醒」,又稱因為後來決定不開美容院,X提出給她作生活費,她便答應。

45歲被告李燕林、報稱美容師,被控於2022年5月15日至翌年3月27日,4次未獲資料當事人X同意下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及於同年5月15日至6月17日,兩度以恫嚇的方式要求X交出港幣60萬元及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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