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督察前年凌晨在旺角駕私家車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車尾,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後女途人右腳粉碎性骨折,需要截肢。男督察早前欲承認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被拒,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後一度明言「監禁無可避免」,辯方早前求情時呈上警務處助理處長等人的求情信後,黃官今早在區域法院按報告建議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並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若判監將不成比例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今續求情指,被告對自身及家庭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承擔,工作表現相當卓越,獲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當中逾九成上司支持,包括總警司總督察等高度讚揚,為人孝順,一生努力奮鬥。余承章指被告案發後真誠後悔,本案對其而言是「相當重大嘅挫敗」,認為被告犯案只是無心之失,若判監將不成比例,造成毀滅性刑罰,何況被告還押30日,已得到沉重教訓,足以對大眾起阻嚇作用。
官:本案適合判社會服務令
黃官判刑提到被告2018年大學畢業後加入警隊任職督察,案發時剛考獲駕駛執照3、4個月,案發後女途人重傷。黃官認為案發時被告駕駛經驗不足,「唔熟路」,當時專注覓路,沒有留神燈號4、5秒,又錯看交通燈為綠燈,而當時被告車速不快,約為時速20、30公里。黃官引用案例對比,指本案案發時已屬凌晨,車流少,周遭沒有行人,被告車速較慢,車頭撞到的士才令的士失控衝前撞倒傷者,而傷者當時站於行人路欄杆外,因此本案較案例輕微,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被告有極有悔意 判240小時社服令
黃官提到傷者右腳股骨、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術後變成「長短腳」,而被告工作表現優異,社會服務令報告當中正面評價,指其有極大悔意,加上辯方審訊期間對控方案情爭議不多,再考慮到被告已經還押5星期,終認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並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現年30歲被告姚新燊報稱警察,被控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63/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