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裁決 總結警察證供 指警長從CCTV認出被告李嘉濱案發時出入明愛醫院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5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裁決,總結控方警察證人證供時,提到偵緝警長供稱花上7個月時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次被告李嘉濱在爆炸案發生當日曾到過明愛醫院,而李的手機內亦發現疑似明愛醫院炸彈的相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在涉案單位內拘捕第3被告吳子樂,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入屋前曾遮蔽屋外閉路電視,警員則解釋為免屋內人士藉此得悉警方行動及銷毀證據。

警花7個月翻看CCTV認出李嘉濱案發日出入明愛醫院

陳官今續總結有關次被告李嘉濱的警察證人證供,提到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4月27日花了數小時拍攝從李身上檢獲的OnePlus手提電話,共拍攝了732張相片和6段影片作為證物,當中包括涉案Telegram帳號「一枝弓」的通訊記錄、李疑向金屬公司購買物品的WeChat記錄、以及一張疑似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的相片等;陳官另指,陪審團應考慮該炸彈相片是否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即李在2020年1月27日到明愛放置炸彈。

11632亦就李嘉濱的身份辨認議題作供,11632曾與李共處約20多小時,他對李戴口罩或沒有戴口罩的樣子均有認知。11632使用了約7個月翻看閉路電視,當中包括1月27日晚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11632憑髮型、眼睛、眼眉、步姿或衣着等認出李,並指出李行走時雙手左搖右擺、像「丞相」一般。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於2020年1月27日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於2020年1月27日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列車內被發現用環保袋盛載的爆炸品。資料圖片
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列車內被發現用環保袋盛載的爆炸品。資料圖片

 

被告被指策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資料圖片
被告被指策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陳官續提到關於第3被告吳子樂的警察證人證供,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於3月7日曾帶領隊員進入涉案宏創方503室,當時只有吳和第6被告張琸淇在503室內;後來監視警員29及30在單位內控制及拘捕吳。

監視警員26進入503室前,曾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警員36供稱原因是該閉路電視可能令屋內人士知悉警方行動,有機會準備武器攻擊隊員或銷毀證據,亦可能影響警方部署或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的日後工作。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遮蔽閉路電視是為了插贓或妨礙司法公正,警員26不同意。

吳子樂稱曾受警員按頭進馬桶威逼招供但無向母作投訴

吳子樂被監視警員制服後,警員8235於3月7日晚上到場接手,他拘捕及警誡後,吳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8235其後在503室內與吳補錄口供及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後來帶吳到警署及進行錄影會面;證物警員13556當晚在吳的見證下檢取503室證物,過程中沒有對證物進行任何非法干擾。

辯方盤問時,曾質疑8235當晚曾對吳子樂威逼利誘,包括把吳帶到殘廁內及把吳的頭部按進馬桶內,而相關警員記事冊記錄亦是在殘廁內進行;8235並不同意,而後來吳被帶到黃大仙住所進行搜查時,吳亦沒有向其母親提及任何投訴。

此外,宏創方保安陳輔迪的證供則提到,他於2020年3月7日晚上約7時,發現宏創方5樓閉路電視鏡頭畫面模糊,估計是煙,於是曾到5樓查看,但他當時不清楚煙霧源自哪個單位,後來他在地下大堂透過閉路電視看到吳子樂從5樓下來,便詢問吳,當時吳表示「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啦」。

張家俊聲遭警踩踏左膝受傷惟警員指張曾透露傷勢是跌倒所致

警員13483於3月7日晚上與隊員到屯門啟豐園拘捕第4被告張家俊,當時亦有監視警員隨行,監視警員進行破門工作時,感到門的另一邊有人在頂着門,後來單位大門整個倒下,13483進屋後便看到張家俊在地上掙扎,他和同事8315及8519便上前制服及拘捕張家俊。

辯方盤問以及張家俊出庭自辯時都曾指出,張家俊被捕後曾遭威逼利誘,張家俊左膝後方曾遭人踩踏及受傷。13483則供稱在單位內對張家俊進行調查期間,張家俊曾按壓自己左膝,當時13483查詢其情況,張家俊則稱自己早前在廁所跌倒所致。陳官向陪審團指出,張家俊的傷勢是怎樣造成、是否因「頂門」所致,這點將交由陪審團判斷。

13483亦稱當時在單位客廳的桌上發現數部手機,部份手機當時開啟了屏幕,他交給網罪科警長6185檢驗,6185和8519初步檢視手機後,發現手機Telegram須以密碼解鎖,13483隨即查問、張家俊便透露密碼。辯方盤問時,質疑為何當時13483沒有就提供密碼一事警誡張家俊,13483解釋當時在電光火石間沒有深究,而張家俊涉及嚴重爆炸案,不能排除其電話用作通風報信或遙控炸彈之用,故須盡快取得密碼以消除疑慮。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裁決 總結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
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若獨立證據足以肯定某被告參與串謀 可引其他證據指證其參與程度
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提到首4名被告在警誡下作招認 惟辯方爭議自願性
口岸爆炸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 提醒不應受感情影響 須作客觀評估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何培欣一方結案陳詞指 因首被告何卓為情緒勒索 何培欣才發出涉案訊息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