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4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裁決,提到監視警員和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指監視警員透過相片辨認第5被告楊怡斯及後跟蹤監視,並看到楊與何碰面;警員拘捕何卓為後,何卓為在警署內曾報稱胸口不適,但後來拒絕接受救護服務及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而何卓為亦向警方提供了手機密碼,警員供稱自己當時從未對何卓為威逼利誘。
監視警員證供提到跟蹤被告楊怡斯及何卓為情況
陳官今總結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24在2020年3月7日接受訓示時獲發目標人物的證件相,及至同日下午約5時半,警員24在中環看到第5被告楊怡斯,他憑記憶辨認楊的身份及後跟蹤監視楊,楊其後去了砵典乍街購買假髮和面具;辯方爭議楊的身份辨認,質疑警員24在書面口供中使用「相信」一詞,警員24則解釋自己其實想表達「肯定」的意思。
監視警員25同日於旺角港鐵站執行監視任務,他於6時多收到通訊機指示後,在旺角站看到楊,警員在現場曾拿出相片確認楊的身份。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25只是依通訊機指示、跟蹤一個類似的人,警員25則指自己在旺角站、朗豪坊及太子某餃子店均有確認楊的身份。警員25又供稱,楊當晚在朗豪坊外吸煙時曾拉低口罩,他看到楊的整個面容,而後來楊與首被告何卓為一起進入太子某餃子店。


陳官續總結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在3月7日晚於青衣港鐵站截停及制服何卓為,其後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及拘捕;警員13024把何卓為帶回青衣警署,何卓為沒有向值日官提出投訴,在13024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後,何卓為曾會見律師及表示胸口不適,但何卓為在救護車到場後卻拒絕接受服務,其後沒有要求律師陪同,並進行了共5次錄影會面,13024稱他並沒有對何卓為威逼利誘。
警長14343負責檢取何卓為的證物,在何卓為被捕後,他從何卓為身上檢取了3部手機、假髮和假鬚;何卓為在警署內同意提供手機密碼,14343其後把手機交給網罪科同事拍攝取證。
警稱李嘉濱被捕後曾就居所地點誤導警方
監視警員於3月7日晚在旺角道制服及拘捕李嘉濱,其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4181接手及警誡李,李當時曾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即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4181其後帶李到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到時,留意李的左頸有傷痕,並向值日官報告,而李沒有提出任何投訴或要求診治;警長11632後來搜查李,並在他的腰包發現約4.4萬元現金、鎖匙和門卡等。
4181與李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曾帶李到其住所搜查,當時李在簡單拘捕表格上報稱居於梅芳街1A室,但到達單位後,李稱不記得單位大門密碼,4181透過途經的男住客聯絡業主及取得密碼後,警方入屋搜查及檢取了12把魚生刀;惟4181後來接獲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帶李到西區警署,及獲告知有人報案遺失12把魚生刀,李才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梅芳街1A室,他在兩星期前已搬到2C室,4181遂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次拘捕李。
警方後來帶李到梅芳街2C室搜查,11632在單位內檢獲水喉通炸彈和化學品。4181後來再與李進行錄影會面,並在會面中觀看警方從涉案紅色私家車上檢獲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李被捕前曾乘搭該紅色車到將軍澳踩線,而監視警員亦供稱在旺角看見李從該紅色車走下來。4181與李一共進行了10次錄影會面,他供稱自己沒有對李威逼利誘,而李也不曾提出自己饑餓、沒有獲發膳食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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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