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上周五即日獲安排佩戴心率監測儀 醫生確認其身心狀態健康適合出庭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148日審訊。黎智英指他近日出現心悸情況,雖未有驗出任何疾病,但懲教署已為黎配戴可攜式心臟監測設備「動態心電圖監測儀」及進行藥物治療。控方展開結案陳詞,表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便可。而若黎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上周五已獲安排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

控方甫開庭即交代,黎智英已根據醫療團隊的建議,進行藥物治療,自8月15日已配戴上「動態心電圖監測儀」(Holter monitor),現時亦正配戴該「監測儀」。黎智英對其健康狀況沒有任何投訴。法官杜麗冰亦提到醫療團隊認為黎智英身心均適合出庭應訊,而法庭在上下午分別要安排一節小休,若黎智英需要額外小休,隨時可以提出,法庭會盡量安排。

辯方提出的六大法律爭議,包括(1)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 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則是否適用於刑事串謀罪;(2)黎智英的人權;(3)煽動罪對犯罪意圖(mens rea)的要求;(4)《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5)「不可審理性(non-justiciability)」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6)公司刑事責任原則以及「引導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測試是否適用於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巿民冒雨排隊等候入庭旁聽。劉駿軒攝
巿民冒雨排隊等候入庭旁聽。劉駿軒攝

 

囚車抵達法院。劉駿軒攝
囚車抵達法院。劉駿軒攝

 

囚車抵達法院。劉駿軒攝
囚車抵達法院。劉駿軒攝

 

警方在場戒備。劉駿軒攝
警方在場戒備。劉駿軒攝

 

警方法院外戒備。劉駿軒攝
警方法院外戒備。劉駿軒攝

 

警員荷槍戒備。
警員荷槍戒備。

 

黎智英法律代表之一、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劉駿軒攝
黎智英法律代表之一、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劉駿軒攝

 

黎智英太太。劉駿軒攝
黎智英太太。劉駿軒攝

 

控方指案例表明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 

控方交代其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2日,主要集中討論法律議題及證據。控方遂展開結案陳詞,表明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主動或被動的串謀行為,辯方雖稱本案依合約法受挫原則,應自動終止及解除任何《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的協議,但控方回應辯方的法律爭議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證明被告方的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

法官李運騰指出被告方是否打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履行協議,主要根據本案證據而非法律議題。控方指辯方所指的合約法原則為民事法概念,不直接適用本案刑事法,而且只要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協議,被告方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執行協議,便代表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而被告毋須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再達成新協議。控方特別提到難以證明串謀協議達成的時間及地點,案例亦表明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所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

控方引述英國法官皮艾遜勳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謀協議並非合約合同,串謀協議屬於非法,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控方認為串謀協議並不可使用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而在普通法下,串謀協議形成後,只要各方遵守協議,他們便是「串謀」,而由於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屬非法,故串謀協議不應根據合約法來確定或解除,更何況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根本難以在刑事案件中運用。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若法官李運騰和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天串謀謀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但彭經已在昨日死亡,便可能會用「嗣後違法而受挫」的情況出現。控方則指明,辯方雖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自動解除,辯方亦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另外達成串謀協議才算違法,但控方並不接受辯方說法,認為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有關的非法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的話,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根據串謀協議作出非法行為。

《香港國安法》無規定所提請求必須被「境外組織」接收才算犯罪

控方重申,只要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達成、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又有兩人或以上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便屬違法。當串謀協議已達成,便代表串謀者已犯下刑事罪行,他們其後的所作所為已無關緊要。法官李運騰則提到,若各方本身達成的協議屬合法,其後因《香港國安法》的出現令該協議變成非法,則屬事實爭議,而且若各方原本協議作出一些合法行為,但有關法律的變動需要考慮在內。控方則指被告方誤以為他們的串謀行為屬合法,顯示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並不正確,但同意一切都取決於事實證據。

對於辯方爭議《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辯方聲稱勾結罪中控方須證明勾結方之間有「協議或秘密協議」以危害國家安全,而且相關請求須獲傳達及接收。惟控方認為勾結罪無需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第30條已明確列出「勾結」的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含糊不清之處。

控方提到,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早在2020年7月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明,「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勾結」是個貶義詞,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做壞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當,張又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列舉了五種行為,當中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辯方稱控方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接收「請求」。惟控方指辯方立場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規定被「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但並沒有規定該請求必須被預期接收請求者接收才能構成犯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曾向「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出請求便已足夠。控方舉例指黎智英不斷請求特朗普制裁中港,反問辯方是否意味著難道控方需要傳召特朗普來香港出庭作證,以證明特朗普已經收到了黎智英的請求?

控方又提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當中指明「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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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男子向黎智英揮手後被帶離法庭

黎智英今身穿米白色風衣,戴上黑色粗框眼鏡,由懲教人員帶領進庭並步入犯人欄時向公眾席方向點頭微笑。有男子向黎智英揮手,隨即被數名保安警告,男子問:「揮手都唔得呀?」,保安直接回答:「揮手都唔得」,他其後被數名保安帶離法庭。

司法機構職員在開庭前向正庭內公眾讀出法官指示,表明無論法官是否在場,任何人在庭內均須保持安靜,不得發表意見,包括個人感受、祝福語句及道別語句,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則將被帶離法庭,保安人員會紀錄其資料,該些人士亦不准再進入正庭旁聽。

黎智英否認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則否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本案在今年3月完成控辯雙方舉證階段,押後近5個月以便雙方準備結案陳詞階段。

案件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等人代表,黎智英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持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穎彤代表,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則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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