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海事專家:南丫四號設計階段已定兩艙間設水密門 其後或有機會改變設計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數分鐘内一共39人葬身大海。南丫海難死因研訊進行至第37日,海事處延聘的船舶工程師 Simon Burthem以專家證人身份供稱,「南丫四號」在建船的初期設計階段,明顯打算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建造水密艙壁,其後或有可能在建造期間改變了設計,惟同意若有設計變更,理應要與港燈商討。

專家指雖無規定須標示但列明水密是好習慣

Simon Burthem供稱,「南丫四號」的多張圖則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標示水密艙壁,並同意兩艙之間可以設通道,惟需要安裝水密門維持結構上的完整性。

海事處的代表徐穎文大律師指出「南丫四號」圖則的分部及艙壁圖,其中一張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標注通道,並無寫水密,另一張在兩艙之間寫上水密艙壁,並引述海事處審圖驗船督察黃志堅的證供,認為根據藍書,在該位置有通道就必定要安裝水密門,故認為圖則沒有不清晰。Burthem同意其説法,指沒有規定必須在該處標示水密「no standard practise, not the requirement(沒有規定的做法)」,惟認為「I expect a mark there(我期望有標示)」,形容為「a good practise(良好的習慣)」在相關位置有標示。

設計階段兩艙間明顯設有水密艙 

徐續引述負責繪畫圖則的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的供詞,指「南丫四號」的繪圖員在圖則多處,錯誤地將兩艙之間的艙壁標示為水密艙壁,實際上兩艙之間並不設水密艙壁。Burthem 回應「slightly hard to believe(有點難以置信)」,解釋圖則多處均清晰地標示出水密艙壁,就算繪圖員出錯,負責檢查的負責人亦會發現這明顯的錯處,補充「not a single mistake from a single person, at least two draftsman(不是單單一人犯錯,最少兩名繪圖員未能察覺錯處)」,故認為「very unusal that the mistake can exist(存在錯誤標示之說十分不尋常)」。

Burthem明言,根據「南丫四號」的標書可見,在建船的初期設計階段時,明顯打算在兩艙之間建造水密艙壁,但不清楚會否在建造期間改變了,由6個水密艙減至5個水密艙。惟Burthem同意澳洲船舶工程專家證人 Martin Renilson的説法,若有此變更,船廠理應與買家商討,在獲取同意後才進行改動,並理應將變更記錄下來。

財利可能於後期決定不裝水密門

徐大狀另引述梧州船廠曾在信件中提及,在「南丫四號」回港後由財利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惟在事故後揭露沒有裝水密門。徐大律師引述 Renilson 的説法,指兩艙之間的開口有物料環繞,故認為財利照理是打算安裝水密門的。Burthem 回應「I think he is wrong, frankly confused (我認為他的説法錯誤)」,解釋從財利回覆梧州的文件中,並沒有明確確認是否安裝水密門,另指財利或有可能在後期決定不安裝水密門。

Burthem在庭上得知,梧州船廠建造「南丫四號」的船體後,由中國船級社(CCS)負責檢驗,而兩者皆對兩艙的水密艙壁進行水密測試。Burthem指出,梧州船廠及船級社確實期望兩艙之間的艙壁是水密「Wuzhou and CCS expect there should be water tight」。惟 Burthem 同意,事故後揭「南丫四號」的兩艙之間沒有任何切口或焊接痕跡表明曾安裝過水密門。

徐大律師向Burthem指出,財利董事羅愕瑩有相關造船資歷,會否錯誤理解「船總長度一成」規則時,Burthem直言「I wouldn’t expect that, (people) have senior degree won’t misunderstand the rule (我不認為擁有資深學歷的人會錯誤理解規則)」。Burthem補充,認為船廠若有設計上的改動,理應向海事處主動提出,並提交新的圖則讓海事處審批。

專家指海事處及船廠均未能察覺標示水密卻無裝水密門屬不可思議

死因研訊主任李希哲問及,若「南丫四號」的設計由起初已決定不在兩艙中間安裝水密門,是否理應在圖則上刪除水密的標示,Burthem同意。李希哲續問,是否繪畫圖則的人出現錯誤,Burthem則指不止繪圖員,更包括其他負責審核圖則的人。李希哲質疑,是否指海事處的驗船督察亦出錯時,Burthem 回應船廠理應有職員負責核對圖則。Burthem 補充,「南丫四號」最終沒有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或屬設計原意,或安裝漏了,惟 Burthem認為沒有可能各方同步出錯,未能察覺問題。

李希哲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指,由「南丫四號」的設計初期已不打算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Burthem回應其説法「seems unlikely (似乎不太可能)」,形容在此階段改變設計是十分罕有(rare)及不尋常(unusual)的事,解釋此改變會影響船隻的結構設計。Burthem坦言,若羅愕瑩在初期已改變設計,惟圖則上仍標示水密,即會是財利與繪圖公司之間的溝通出錯,Burthem表示感奇怪沒有人指出此錯誤「no people pick up the error」。Burthem表示,若海事處的驗船督察及船厰都未能察覺此問題(overlook the water tight),實屬不可思議(uncon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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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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