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聲稱於2022年7月,在灣仔告士打道舊灣仔警署附近,被一輛車撞倒致其多處受傷,而該車輛的司機受僱於警務處處長或香港特區政府。女子認為事件是因司機的疏忽和魯莽所致,而警務處處或特區政府須負擔替代責任,遂於昨(26日)入稟區域法院申索傷亡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在12月12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為梁翠芬,首被告為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和香港特區政府,次被告為駕駛車牌號碼UN4627的車輛的司機。
入稟狀指,原告於2022年7月1日下午約2時34分,在告士打道123號(西行)舊灣仔警署附近道路上行走。她在路上遭一輛車牌號碼為UN4627的車輛撞倒,而該車輛的司機(即次被告)受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或/及香港特區政府。事故導致原告多處受傷。
原告表示,事故是由於司機的粗心、疏忽和魯莽造成,而首被告應就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或傷害承擔替代責任。原告遂透過律師代表入稟,向兩名被告申索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的賠償,而該意外是因兩名被告的疏忽或違反法定規定的注意義務(Duties of care)而導致。
案件編號:DCPI 2336/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