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不可倉促介入伊朗戰爭|社評摘要

《紐約時報》社評:

一個擁有核武的伊朗,將令全球安全更形不穩,對本已動盪不安的中東局勢構成衝擊,甚至危及以色列的生存,並可能引發其他國家相繼研發核武器,對地緣政治造成深遠後果。

但現在,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Benjamin Netanyahu)在未獲盟友支持的情況下,單方面採取軍事行動,試圖摧毀伊朗的核武能力。美國眼見有被捲入另一場中東戰爭的危機,國民生命安全岌岌可危。外界當前關注的焦點是總統特朗普將作何回應,但這並非當務之急。若特朗普有意讓美國加入以色列對伊朗的戰事,下一步必須是由國會授權動用軍事力量。

美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非常清楚:對伊朗的突襲——可能動用巨型炸彈如鑽地彈——絕非甚麼警務行動或特別軍事行動,而是徹頭徹尾的戰爭。而宣戰的權力,無論是內塔尼亞胡還是特朗普,都無權擁有;憲法明文規定,只有國會才可作出此等決定。

1973年國會通過《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明確限制總統在未獲國會授權情況下採取軍事行動的範圍,只容許在國土受到攻擊時例外。而現時並不屬此情況,伊朗並無攻擊美國,國會有足夠時間辯論此事,並作出裁決。

目前已有議員表現出對此憲政責任的認知。週二,來自肯塔基州的共和黨眾議員湯馬斯·馬西(Thomas Massie)與多位民主黨同僚共同提出一項眾議院決議案,要求美方任何針對伊朗的攻擊行動必須經國會批准;而維珍尼亞州的民主黨參議員提姆·凱恩(Tim Kaine)亦於週一提出相似法案。

此種立法並非無前例。1941年珍珠港遇襲翌日,參眾兩院即一致通過對日宣戰。即使是越戰,時任總統詹森亦於1964年爭取國會通過《東京灣決議》。1991年與2002年針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以及2001年阿富汗戰爭,亦皆經國會授權。近年,兩黨議員亦屢次捍衛國會對戰爭決定的憲法權力。2013年,德州共和黨參議員泰德·克魯茲(Ted Cruz)曾對美國廣播公司(ABC)表示,當時總統奧巴馬(Barack Obama)若未獲國會批准便對敍利亞發動軍事打擊,將違憲。

過去數十年來,歷任總統多次援引2001年與2002年通過的《授權使用軍事力量決議》(A.U.M.F),以正當化對恐怖組織發動軍事行動,包括在索馬里、敍利亞與也門。然而,這些行動本已引發對總統擴權的憂慮,現今若將其套用於對一個主權國家的全面戰爭,更屬牽強附會。對伊朗開戰,不能以數十年前針對恐怖主義的法律作為依據。

至於美國是否應加入此場戰爭,並非本社論要正面處理的問題。我們理解有關出兵的理據——包括伊朗政府在國際舞台上的敵意與其不斷逼近核武門檻。聯合國轄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日前明確指出,伊朗正在違反不擴散條約義務,並似乎掩蓋其核研發活動。

但同樣不能忽視反對出兵的理由。十年前,伊朗曾與奧巴馬政府達成協議,容許國際檢查、限制核活動。今日的伊朗相較當年更加虛弱——部分原因是其代理勢力如哈馬斯與真主黨在以色列打擊下損失慘重。特朗普政府理應更有可能爭取到比當年更嚴格的協議。

說白一點:現時美國若對伊朗動武,將是一場選擇性的戰爭。特朗普本人一向對海外軍事介入持保留態度,早前多番主張對伊朗以外交方式解決,亦對以色列發動攻擊表達疑慮。他上週曾言:「我想與伊朗達成協議」,又指出若以色列開戰,「一切都會泡湯」。但最近幾日,他似乎開始動搖。

特朗普當然有改變立場的自由,但若真有意開戰,應理直氣壯地向國人交代,並交由國會表決。若拒絕這樣做,無異於承認美國公眾根本無意支持一場目標模糊、計劃欠奉的新戰爭。近年的政權更替戰爭教訓歷歷在目,尤其是在中東地區。

何時出兵、是否應戰,從來是重大的決定。因此,憲法從未將此權力賦予任何一人——即使是三軍統帥。美國人民與其代議士理應擁有發聲權。這場攸關國運的辯論,應立即展開。

譯:曾維燊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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