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12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續接受控方盤問,何早前供稱警方曾就保釋一事提出「交易」協議,故他才配合進行警署錄影會面。惟控方今盤問下,何卓為同意警方沒有明言要指證同案被告李嘉濱和吳子樂,稱只是感到警方有「強烈暗示」及因得悉李已供出自己,故才供出兩人,又同意自己在會面中沒有供出懷疑最大的女示威者「Rachel」。
同意警方無出聲要求供出同案被告
控方今盤問時,提到何卓為主問時稱在第2次錄影會面前,曾問警員梁家俊保釋一事,當時梁稱何卓為在首次錄影會面中有關張家俊的部份「講得唔好」,並着他「幫咗家俊先」;控方問到,何卓為有否問清楚梁想自己在錄影會面中說些甚麼。
何卓為同意梁家俊沒有給予任何指示,而是等他「自由發揮」,指當時感覺梁只在意他是否願意進行錄影會面,梁也沒有強逼他在會面中說出針對自己或張家俊的事情。

控方續指,何卓為在第2次錄影會面除了表示張家俊與爆炸案無關,亦指「山雞(控方指即李嘉濱)」和「夠鐘改名(即吳子樂)」涉及爆炸案;但依何卓為的證供,梁家俊在會面前,並未要求何卓為在會面中指證李嘉濱等人。
何卓為解釋,警方在會面前曾展示警方草稿,內容指李嘉濱稱何卓為威脅自己放炸彈。控方則指出,根據何卓為早前主問證供,展示草稿一事是在第3次錄影會面前發生。何卓為表示自己記錯,又稱在首次會面前,警方展示李嘉濱和吳子樂的相片,所以他已估計兩人「隊咗(指證)」自己,於是便「隊返人」。
無供出懷疑「Rachel」有份參與爆炸案
控方續指,依何卓為的說法,梁只是要求他澄清與張家俊無關,警方便會考慮保釋,並沒有要求他指證其他人。何卓為供稱「我相信入面有好強烈嘅暗示」,當時覺得既然澄清了自己和張家俊與爆炸案無關,「佢(梁)總會要我講啲人關事」,又稱自己仍擔心遭警方毆打。
控方質疑,何卓為擔心遇襲,為何在錄影會面後、第3次見律師時,沒有要求立即送院求診。何卓為因早前曾拒絕救護車服務,稱當時誤以為不可以再次尋求救護車服務,他在第5次錄影會面後才向律師請教此事。
何卓為主問時,亦稱自己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已懷疑或相信女示威者「Rachel」有份參與爆炸案。控方指,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指證他人時,卻從未提到過Rachel。何卓為同意,亦確認自己對Rachel的懷疑要大於李嘉濱和吳子樂。
何卓為供稱,如果警方有展示Rachel在3月7日出入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自己應該會提及Rachel,但當時自己沒有被展示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加上警方展示了他被李嘉濱指證的草稿內容,所以沒有想起Rachel。
相信Rachel為爆炸案相關人士中的首領
法官陳仲衡關注,根據何卓為證供,Rachel是否爆炸案的主導角色。何卓為起初不同意,稱Rachel是與爆炸案有關,但其後同意在其認知中,Rachel是那群爆炸案相關人士的「首領」。
陳官續問到,為甚麼何卓為會面中只想起Rachel「身邊嘅人」、即李嘉濱等人,但卻沒有想起Rachel。何卓為稱他當時不知道Rachel有否被捕,不想節外生枝。陳官則指,這原因與想不起Rachel是兩種不同情況。何卓為則稱,其實不記得自己當時有否想起Rachel,但即使有,他為了保障自己,亦會選擇集中於眼前警方提到的人物。
控方亦引述,瑪嘉烈醫院眼科顧問醫生蟻穎生的報告指在2020年3月10日、即何卓為報稱遇襲後兩天,何卓為進行臨床檢查,發現其視野並無缺失,視神經沒有受損,眼外肌活動檢查、裂隙燈及眼壓檢查結果亦正常,腦部及眼框電腦掃描也顯示沒有骨折。何卓為同意。
何卓為後來於2020年9月24日再進行檢查,發現其左眼視野周邊缺失。惟控方亦引述蟻的報告,指如果頭部左方嚴重受傷,會影響到雙眼右方視野缺失。控方指,何卓為稱左額被撞到桌上致其視覺受損的說法是「講大話」。何卓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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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4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