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朗女醫生蔡淑梅2022年涉嫌濫發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即俗稱「免針紙」,否認17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再聯同丈夫否認7項洗黑錢罪。兩度獲蔡淑梅發出免針紙的男病人今日於區域法院供稱自己擔心注射疫苗會影響濕疹、引發遺傳心臟問題,妻子「驚打咗會小產」,因此沒有注射疫苗,然而否認求診時曾表明「好驚,好唔想打針」或用盡方法說服蔡淑梅。男病人又否認杜撰供詞不利蔡淑梅,來換取免予起訴。
證人稱等過馬路20秒間獲知蔡淑梅可簽免針紙
電腦程式員姚華昇昨出庭作供,交代2022年先後獲被告蔡淑梅簽發2張免針紙,在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盤問下,提到自小只會在無法選擇的時候才注射疫苗。姚華昇憶述雖然2022年時父親祖母均已注射疫苗,沒有不良反應,惟自己依然擔心會影響濕疹以及引發可能由母親遺傳下來的心臟問題,因此在2022年2月到6月期間一直沒有注射疫苗,持續在家工作,也無法出入超市餐廳等。姚華昇另提到當時懷孕妻子都「驚打咗會小產」,所以也沒有注射疫苗。蔡維邦引述當時政府有宣傳疫苗,說明同樣也適用於孕婦,姚華昇回應指妻子「唔敢搏」。
姚華昇提到本來「唔知道邊個醫生可以做(疫苗)諮詢」,直到同年5月底,在馬鞍山錦泰苑住所附近閒逛,等過馬路的約20秒期間,聽到身旁2位路人提及「元朗蔡淑梅醫生」可簽發免針紙,遂自行上網搜尋。蔡維邦質疑從街上途人聽聞到「元朗蔡淑梅醫生」可簽發免針紙一事屬天方夜譚,「根本唔會留意到」,姚華昇反駁指因為聽聞到途人提及「免針紙」,遂「想聽下咩來」。
沒有用盡方法說服蔡淑梅發免針紙
姚華昇續指為方便出入商場購買物資,遂在1星期內、翌月4日到蔡淑梅診所求診。姚華昇回想會見蔡淑梅時自己「冇話想要疫苗諮詢」,甫開口便交代自己有濕疹,母親心臟曾有雜音,擔心會遺傳自己,因此「驚打針」,蔡淑梅反覆再問「咁係咪即係驚打針?」姚華昇當時同意,其後蔡淑梅在電腦輸入資料約2分鐘後自己便可離開,其後獲簽發免針紙。蔡維邦質疑蔡淑梅初初曾明言濕疹和遺傳心臟雜音「呢2個病症冇問題,可以打針」,又曾問及「有咩症狀?」姚華昇回應指不記得。蔡維邦指姚華昇曾稱「我真係好驚,好唔想打針」、「一諗起打針就瞓唔到食唔到,好驚好驚」,蔡淑梅則回應指「你可能有疫苗恐懼症」,姚華昇否認,亦否認自己用盡方法說服蔡淑梅。
姚華昇同意取得免針紙後生活較為方便,免針紙即將到期時,自己9月2日再到蔡淑梅診所求診,由於事前聽聞診所排隊人士眾多,自己遂早於蔡淑梅開診前4小時即早上6時到場排隊,但自己並不知悉排隊人龍所為何事。蔡維邦指姚華昇求診時曾表明「好驚,想攞到免針紙,一諗起打疫苗就食唔到瞓唔到」,蔡淑梅則回應指「即係疫苗恐懼症持續緊」,姚華昇否認。
否認應警方要求杜撰供詞指證蔡淑梅藉此免予起訴
姚華昇交代2個月後,11月21日接獲警方來電,蔡維邦指通話中姚華昇曾交代從未注射疫苗或確診,也沒有長期病患,但曾指「好驚打針有副作用」,姚華昇表示不記得。姚華昇稱通話中警員要求自己翌日到元朗警署報案室,蔡維邦指警方有否交代當時懷疑姚華昇涉嫌串謀詐騙政府,姚華昇回應指當時「唔知發生咩事」。姚華昇翌日下午3時許到場,憶述警員曾索取自己電話,惟不記得警員有否開啟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及拍照,也不記得警方當時就1宗串謀詐騙向自己錄取口供,亦不記得警方曾向自己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須簽署文件確認自己已被拘留。
姚華昇交代由3時許開始筆錄口供約2小時,不記得警員有否警誡。蔡維邦指姚華昇完成第1份口供後隨即錄取另1份無損權益口供,姚華昇憶述警員沒有提問要求自己回答,只是將第1份筆錄口供輸入電腦再打印出來,要求自己確認內容相約並簽署,沒有解釋過何謂無損權益口供,當時「唔知發生咩事」、「唔知道會唔會起訴我」,但自己沒有擔心,時至今年才知悉需要出庭作證。蔡維邦質疑警方要求姚華昇作供不利蔡淑梅才可免予起訴,因此姚華昇杜撰供詞,姚華昇否認。
兩被告共被控24罪
66歲女醫生蔡淑梅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等代表,現被控1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及16項交替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於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9月3日期間在香港,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電腦;交替於2022年6月4日至9月3日間在香港,十六度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 ,即香港政府的電腦。蔡淑梅再被控於2022年4月9日至9月3日期間在香港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其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的總額港幣570,300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64歲退休人士白偉雄則聯同妻子被控6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涉款約757萬元,於2022年7月7日至10月1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財產,即於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3個帳戶的總額15,906.78美元、15,906.78美元、384,369.25美元、320,000.12美元、61萬港元、31萬港元及833,851.67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産。
案件編號:DCCC22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