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公屋女租戶因水電用量低被收樓 解釋她瞓狗場義務照顧流浪貓狗 申司法覆核勝訴

柴灣漁灣邨六旬公屋女租戶在其單位生活至今48年,近十年擔任救護流浪貓狗義工,遠赴元朗狗場照顧初生、被遺棄及老病的動物,甚少花時逾3小時回家居住。她去年被房委會要求遷出單位後上訴失敗,申請司法覆核以推翻決定。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楊家雄認為她在臨時狗場極不理想的環境下留宿,才未能回家長住,裁定上訴委員會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撤‍銷涉案決定,將上訴發還至上訴委員會,由另三位委員再考慮。 楊官強調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但本案案情獨特,須慎重考慮,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申請人為李翰思(67歲),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有利害關係方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李在1977年與母親及哥哥獲配柴灣漁灣邨漁安樓一單位,母親身故及哥哥遷出後,她在2007年    成為涉案單位的承租人。房屋署在2023年7月至2024年初調查發現,其家在207天內水錶讀數共錄得205天「零耗用」記錄,只有一日增加0.0094度。調查員期間進行13次突擊家訪及1次預約家訪均沒人應門,房委會於2024年4月30日向李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李於2024年5月31日將騰空單位並交回房委會。

李去年7月提上訴,表明她是退休長者及綜援受助人士,亦是救護流浪貓狗的義工,以往一直捐錢、捐糧、贈醫,她知道公屋單位不能餵飼狗隻,便遠赴元朗租用原為養豬場的地方飼養狗隻,她近十年全力照顧初生、被遺棄及老病的動物,負責餵飼、餵藥、清理排泄物、清理場地、尋找領養家庭等,甚少回柴灣漁灣邨單位生活。李指她來回狗場與柴灣需時三個多小時,而涉案單位多年沒有電力供應,她沒有經濟能力安排維修殘舊電線,又指她會收集水龍頭的滴水以作日常自來水使用,以洗手、洗臉及刷牙等。李指狗場並無床舖,她一般離開狗場回家前會在狗場沐浴及清潔。

上訴委員會表示得悉李需要全身投入照顧流浪貓狗而未能使用涉案單位,裁定李並非以涉案單位為其恆常居所,斥李多年來一直沒有處理單位沒有電力供應的問題,決定確認「遷出通知書」。楊官認為上訴委員沒有考慮正正是因為她須照顧流浪貓狗,才未能恒常住在涉案單位,而她在狗場留宿休息的環境也極不理想,故認為兩位委員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遂批准李的申請,撤‍銷涉案決定,並將涉案上訴發還至上訴委員會,由另三位委員基於是次裁決內容再作考慮。 

案件編號:HCAL 2116/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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