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歲男督察去年8月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駛至沙田圍路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兩名男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男警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拒認危駕罪,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時供稱,駛至案發前一個路口時已中斷電話通話,然後2次觀看交通燈號均見「交通燈號係綠色嘅」才開車駛出路口,但又承認當日「睇錯嗰盞綠燈」。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認衝紅燈不小心駕駛
辯方今交代被告王昶然不爭議曾經衝紅燈,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爭議被告錯誤是否屬於危險駕駛。同意事實指,被告警誡下承認「睇錯燈號」。庭上播放被告的私家車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被告當日獨自駕駛私家車,由沙田警署駛出,沿途邊談電話,不久便見被告的私家車衝過紅燈。
中止通話後2次望見綠燈才開車
被告王昶然出庭作供,提到父母均先後任職警察,憶述去年8月3日案發當日,下午4時半左右下班後,5時許從沙田警署駕駛母親私家車離開,返回將軍澳住所,期間接到同事來電,2人遂閒聊瑣碎事。被告指當時以時速40公里行車,駛至案發前一個路口時已中斷通話,自己還「『喂』過幾聲」,確認通話終結,至少10秒後2次觀看交通燈號,均看見「交通燈號係綠色嘅」,遂駛出路口。
「睇錯盞綠燈」
被告指當時看見右前方道路有一輛白色七人車高速駛出,隨即煞車扭軚,惟仍撞上對方車身,雙方其後同意報警處理。被告今承認當日「睇錯嗰盞綠燈」,惟盤問下否認事發因自己專注聊電話,交代自己不常駕車,平均一周少於一次。裁判官施祖堯回應辯方案例時,提到案發時「至少4至5秒之前已經睇得好清楚係紅燈」。
被告王昶然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新界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N0688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ZA2575的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國文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STCC370/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